法律人思维的“武器库”——读《裁判的方法》
2016-12-09 15:23:00  来源:

  作为一名检察官,我时常会听到这样的警语:“你应该像法律人一样考虑问题!”那么问题来了——法律人都是运用什么思维方式来考虑法律问题的?这些思维方式对于解决问题的意义何在?直到近期再次品读梁慧星教授所著的《裁判的方法》(第 2 版),萦绕在我心中许久的疑惑才得以释然,并愈发对法律思维工具及价值有了新的认识。

  众所周知,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为了有效解决纠纷。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通过法律途径化解矛盾越来越被推崇,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律具有公信力。走法律途径,让法律说了算成为人们的普遍认知。那法律靠什么来“说了算“呢?按梁教授的说法,法官是靠判决书去说服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但如果仅仅是一纸判决(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是不具说服力的,说服的核心在于判决书中对于案件证据的准确把握,进而作出严谨规范的释法说理裁判。

  如何对证据进行把握判断才能取信于民,作者在书中给出了“四步走”:证据合法性判断、证据真实性判断、证据内容和意义的判断,以及证据的证据力判断。通过上述四步对于证据的分析研判程序,基本就能做到对案件事实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在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厘清后,就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辨明是非、定纷止争。但有些情况是很难以抽象的原则性条文来规范的,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进而形成有力的说服。

  判决说服力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解释的逻辑性、规范性与适当性。在作者看来,一个法律人的水平高低,除了具有认定事实、判断证据的能力,最关键的就是他对法律解释的这套规则、方法和理论掌握得如何。也正因为应用法律解释水平参差不齐,才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作者在书中替我们将法律解释方法(狭义)及论理解释进行了详细的分类,使我们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淡定从容,使法条以最为恰当的形式来规范社会生活,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纠纷矛盾。

  作者在书中也提醒到,法律人不仅要对已有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适用,更要从法律设置的更高价值出发对法律漏洞和不确定概念予以补充。书中提供了若干种方法补充法律漏洞,如依习惯补充,或采用类推适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反对解释等方法。所谓不确定概念,即法律上有规定,但法律规定不具体,其构成要件和适用范围不确定,如善良风俗、显失公平、合理危险等概念。对于如何就不确定概念进行补充,作者没有直接阐述,而是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裁判分析引发读者共鸣。

  然而,无论是法律解释,还是对法律漏洞及不确定概念补充,这些思维方式都基于某种法律价值的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决定着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倾向。从功利主义的利益衡量,到责任主义的罪刑相适应;从平等主义的同等案件同等保护,到自由主义的意思自治,林林总总的价值选择成为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类诉求的集合,我们的法律解释方法也必然根植于这些价值判断之中,生于斯、长于斯,为我们法律人解决各类现实法律问题提供着丰富的“武器库”。

  虽然作者在扉页写着“谨献给忠于法律正义的中国法官”,但在我看来,此书对法律裁判应用的阐述适合所有研习、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人去学习掌握。因为这些知识的掌握运用不但能使我们更显著地突出法律专业性,还能让我们在运用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去追求更高层次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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