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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检察官说: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除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以外,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区域,单个业主是无权在上进行种植行为的。如遇到小区内有这种行为,理性的做法是通过业委会或物业与当事业主进行沟通,如沟通不成业委会还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当事业主恢复绿地原状,而不是采取不合理的过激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