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开矿,不但要被判刑,还要修复地块并达标……近日,由江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徐某、蒋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判决。
案件事实
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经国土等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江阴市某村开挖蓄水池,并安排蒋某实施该工程。2017年8月至12月,蒋某在明知无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听从徐某安排,组织人员采用钉机钉凿等手段在前述地点开采山石,并将采得的山石出售给他人,销售得款21万余元。
经江苏省地质勘查技术院认定,被开采的硬质砂岩为9629.6立方米。经江阴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毛石价值人民币120.37万元。
江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
被告人徐某、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仍擅自在禁采区采矿,对开采区域的地质环境和土地资源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该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一并向法院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徐某、蒋某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两被告共同对涉案地块地质环境进行修复;如不能完成修复工作的,承担地质环境修复工程费用132.19万元(根据设计方案估算,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相关地块目前正在修复中
庭审中,江阴市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履行职责,针对起诉内容进行了举证、示证,释法说理。庭上,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生态资源造成了损害,当庭表示无异议。
最终,江阴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判令两被告对涉案地块进行修复,如未修复或验收未达标,承担地质环境修复工程费用132.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