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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普法月月行】宜兴市检察院组织干警走进“政风行风热线”栏目介绍公益诉讼相关情况
2021-04-22 17:36:00  来源: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为进一步畅通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实现检察干警与群众“零”距离接触,近日,根据宜兴市检察院“精准普法月月行 ”活动工作方案安排部署,该院积极参加宜兴市广播电台“政风行风热线”电话连线和直播访谈节目,与热心听众互动交流,倾听群众诉求,解答法律问题。

公益诉讼是检察院反贪反渎部门转隶之后的又一项新增职能,相较于其他检察业务而言是全新的业务,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

习近平总书记在世界检察官联合大会说,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公益诉讼就是对这句话的最佳注脚。

检察公益诉讼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里的社会公共利益,是指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损害,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在江苏、北京、湖北、安徽等十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试点。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全国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开始了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工作。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

     检察公益诉讼具体的开展方式是哪些呢?

公益诉讼包含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组织和近亲属或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此外,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批准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生物安全、妇女儿童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网络侵害、扶贫、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我们公益诉讼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大。

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成效显著,有效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的主要做法是什么?

     去年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全市推开的三周年,我们公益诉讼工作的做法也越来越成熟,我简单介绍一下。

     一是立足办案,确保各类案件质量、数量有优势。以多领域专项监督为重点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20年全年开展了关于农贸市场食品安全风险、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加油站不规范操作存在安全隐患、水域水生植物灾害影响水环境、非法经营码头等多次全市范围内的公益诉讼专项监督行动5次,排查全市范围内的食品、环境等公益损害风险,推动相关责任开展专项整治10次,出台相关管理长效机制3个。

     二是创新机制,全面构建公益损害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食品公益损害风险防控中心,出台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协作意见,开发食品快速检测平台。2020年3月出台全省首个关于建立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风险防控机制的规范化文件《食品安全领域公益损害风险防控协作意见》。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的意见》,与宜兴市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联合签署了《关于建立“河长+检察长”协作机制的意见》。

     三是综合施策,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坚持党委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及时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市委、市人大汇报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开展情况、重大敏感案件办理情况。向代表委员登门走访、书面通报有关情况300多人次,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公益诉讼调查工作。同时,相关工作被《检察日报》《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权威媒体转载刊登,办理的案件被江苏公共新闻《法治在线》栏目、江苏城市频道《明理说法》栏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热线12》等多家电视台播放报道。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