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后悔莫及!几十年的驾龄,没想到这样收尾,还被判刑了。”拿到刑事判决书,59岁的褚某十分懊恼。
褚某有一辆小型客车,核定载客7人,是一辆“裸车”,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未按时去车检。自己工作不忙时,也接一些拉客的活,但并非“黑车”。去年6月18日,褚某接到一电话,让其把在苏州找工作的18名学生送到无锡,报酬500元。苏州去无锡,来回顶多4个小时,能赚500块钱,褚某不管自己车子核定载客数只有7人,一口答应。当天下午5时,褚某来到苏州某公寓前,等候在此的18名学生和两名带队人员,全都挤进了核定载客7人的车子里。
车子一路高速来到京沪高速无锡东出口,执勤民警见该车行驶不正常,拦下检查时,才发现车内人挤人、人叠人,严重超载。经查点,车上总共有21人,超载200%。
今年8月1日,锡山区检察院以褚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褚其林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案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无锡市首例超载型危险驾驶案。
对于为何以危险驾驶罪对褚某作出刑事处罚,办案检察官解释说,刑法修正案(九)中,虽然要求超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车辆需“从事旅客运输”,这里应做扩大解释,既包含有营运资格而从事运输业务,也包含虽无相关营运资质,而事实上从事运输业务进行营利的行为。并且,上述第二种情形因其无营运资质,缺乏管理,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举轻以明重,更应当用刑法处罚,并酌情从重处理。
本案中被告人褚某并无营运资格,其驾驶核定载客7人的车辆,以营利为目的,非法营运超出检验有效期的车辆实载客21人,超载率高达200%,系严重超载,且在高速上行驶,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