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30日,经滨湖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出台《太湖河蚬专项捕捞签证管理办法》,废除了原来批准在禁渔期进行大规模商业性捕捞河蚬的行政许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太湖河蚬专项捕捞签证和管理工作,促进太湖渔业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018年9月,该检察院在办理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中发现,宋某某所在的马山和平水产有限公司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了河蚬专项捕捞许可证,同时还发现苏州、湖州等环太湖地区也存在类似情形,遂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案件的根源在于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制定发布的《关于2018年太湖河蚬捕捞实施准入制的通知》(以下简称《河蚬准入制通知》)存在较大漏洞,其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是关于在禁渔期实施商业性河蚬捕捞许可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专项捕捞许可的规定;二是关于捕捞强度总量控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事项的行政许可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定;三是关于生产单位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渔业捕捞行政许可申请人资格的规定;四是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制订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办法,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的规定。
为了从源头预防他人骗取专项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河蚬,保护太湖生态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同意,该检察院于2018年9月28日向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依法对《河蚬准入制通知》进行修改,尽快完善太湖河蚬捕捞准入制,保护好太湖渔业资源。
江苏省太湖渔政监督支队收到该检察院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讨、部署督查整改:一是对太湖河蚬专项捕捞准入制进行核查,查找制度运行以及行政许可、执法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制定五项整改措施,即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培训、强化湖区法制宣传、规范行政许可、加强河蚬捕捞监管、加强湖区管理;三是多次派员来锡,同检察机关就相关案件进行沟通协调,并就如何落实检察建议听取检察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四是修改完善规范性文件,废除原《河蚬准入制通知》,出台更为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太湖河蚬专项捕捞签证管理办法》。
近年来,该检察院立足区域实际,全面加强太湖流域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注重综合运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行政执法监督、诉前检察建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检察监督方式,加强对太湖流域的司法保护。此次,该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方式推动省级机关修改相关文件,废除了允许在太湖流域对河蚬进行商业性捕捞的非法行为,加强了对太湖流域渔业资源的保护,推动了太湖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为呵护美丽太湖贡献了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