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南茂林 通讯员石琛福)“景文在社区矫正期间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77条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之规定,建议依法提请原审人民法院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近日,甘肃省渭源县检察院向该县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依法监督撤销一脱管罪犯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2016年1月12日,景文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判决生效后,他未及时到渭源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据渭源县检察院干警王玮介绍,“2017年1月,我们在对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检察中发现,景文外出打工没有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定位手机处于关闭状态。”
为此,该院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督促景文尽快回原居住地接受社区矫正并加强对其管理,县司法部门采纳检察建议后对景文作出书面警告处分一次。
“后来我们在对各乡镇社区矫正对象例行检察时,再次发现景文不按规定参加集体学习、劳动及汇报个人情况等,且已被县司法局书面警告两次。针对此情况,我们决定对景文依法立案展开调查。”王玮介绍。
经查,在社区矫正期间,景文未按照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学习和劳动,也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个人情况;其间还因吸食毒品,先后三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收到检察建议后,原审法院审理认定景文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情节严重,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来源: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