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时间内,在山东济南多个停车场内,被告人王浩砸毁车玻璃,从59辆汽车中盗窃车内现金、手机、香烟等财物共计1万余元。1月15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法院对这起盗窃、故意毁坏财物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5月至2016年8月间,王浩驾驶银色面包车,携带金属弹弓、钢珠、雨伞等作案工具,多次出现在了济南市的多处停车场和大型居民小区内车辆停放场所。到达作案现场后,他更换衣着,通过自制头套蒙面、雨伞遮挡摄像头等方法隐蔽形迹。发现目标车辆后,他用金属弹弓打碎汽车玻璃,将车内钱物盗走。
王浩还到历下区某小区,采取用弹弓打弹珠砸碎汽车玻璃的方法,一个夜晚将停放在小区内13辆汽车的车玻璃全部毁坏。他先后故意毁坏财物4起,共毁坏26辆汽车的车玻璃。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一审查明,为了盗窃,王浩先后至济南市历下区某大酒店停车场、某小区停车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等地,采取使用随身携带的金属弹弓砸碎汽车玻璃的方法进行盗窃。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在济南某小区一地下停车场,王浩一个夜晚就毁坏了9辆汽车的车玻璃。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王浩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王浩携带作案工具,先后10次至多个大型居民小区、停车场盗窃、毁坏他人车辆,涉及59部车辆,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浩犯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责令王浩退赔多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浩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