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单位担任销售主管期间,因侵占货款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四个月前,刚刚刑满释放的我,根据一家公司的招聘广告,前往应聘保安一职。虽然公司提供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有“受过何种刑事或治安处分”一栏,并要求如实填写,但出于担心公司知道我有此污点而拒绝录取,我隐瞒了此事。我被公司录取后,一直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工作,得到大家的一致好评。但近日得知实情的公司,却以我欺诈入职为由,单方决定将我解聘。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 杨熠亭
杨熠亭读者:
虽然你的保安工作干得不错,但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项和第3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属无效合同。而你的行为恰恰与之吻合:一方面,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17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劳动合同法第8条同样表明:“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而你却在曾经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刚刚刑满释放的情况下,明知公司要求在《求职人员登记表》中如实填写“受过何种刑事或治安处分”,不仅没有主动向公司报告,甚至故意隐瞒,尤其是所应聘的保安岗位,是你不得从事的职业,你的行为明显是对公司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相关法律的违反。另一方面,你的行为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你刻意隐瞒犯罪经历,致使公司因不知实情而加以聘用,你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