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成华:男子两次逃避传唤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8-04-09 14:20:00  来源:

  唐伟(化名)因与他人发生财务纠纷,与同伙对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2017年8月经成都市成华区检察院审查,唐伟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但之后公安机关先后两次传唤唐伟拒不到案,2018年3月,成华区检察院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2016年5月,唐伟与同伙讨债过程中,非法限制赵浩(化名)人身自由约四小时,在此期间两次对受害人赵浩实施殴打,并向赵浩及其家属索要钱款及辛苦费共计3000元。同日,唐伟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2017年8月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唐伟行为社会危险性较小,决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唐伟,同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当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成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唐伟似乎“人间蒸发”了,检察官多次联系不上他。办案民警不断通过电话联系唐伟及其家属,并两次书面传唤唐伟,两次亲自到唐伟家中找人,均无果。公安机关遂将唐伟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于2018年2月10日将其抓获并于次日刑事拘留,侦查完毕后向检察机关报捕。2018年3月,成华区检察院以唐伟涉嫌非法拘禁罪并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法律红线不可触,司法‘诚信’更要守。”办案检察官指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的相关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即属于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唐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拘禁罪。在监视居住期间违法规定,经两次传唤拒不到案,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有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