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内心深深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通过这次帮助我意识到自己的生活有多么美好,通过帮助老人和残疾人我得到了内心的重生。”这是一名刚刚在晋江市福爱家园从事完社会服务的志愿者林某的内心感悟,而他也是第一位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获得不起诉决定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应当考察其认罪态度,我们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这种方式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考察具体化、可视化,既便于办案考量,也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使命。”该院检察长甘泽阳如是说。
据了解,为深化认罪悔罪效果,福建晋江市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推出轻刑案件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制度。该院出台了《关于轻刑案件实行从事社会服务适用不起诉的意见》,规定可适用该机制的案件类型、条件及程序;明确适用该机制前,与犯罪嫌疑人签订告知书,告知适用该机制可能得到不起诉的法律后果。
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从事社会服务而作不起诉处理过程中,为了确保审查的中立性,该院邀请晋江市政法委、晋江市团委等第三方监督机构对参与社会服务的对象进行考评,形成检察机关指派、第三方监督的模式。
在考察过程中,采取列表审查,细化社会服务的评价方式,实行“积分制”为原则,并对服务时间不符合、迟到早退两次及无故拒绝等情况采取“一票否决制”。值得一提的是,该院允许根据嫌疑人自身的专业特色,引入个性化社会服务。
此外,该院为保证该机制的公正性,还构建被害人反映渠道、配备检察官巡查及公开审查程序。在启动该机制前,告知被害方,犯罪嫌疑人从事社会服务的时间和地点,允许被害人就其表现向承办检察官反映情况;检察官也会不定期对从事社会服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巡查,明确犯罪嫌疑人是否如期参与社会服务,了解其悔罪表现,避免“虚假服务”和“以钱代劳”。对于犯罪嫌疑人觉得有异议的结果,该院打造公开审查程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律师等多方人士参与,确保社会服务结果得到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