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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抢劫还是普通抢劫?
2019-06-13 09:3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起看似普通的抢劫案,犯罪嫌疑人称与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被害人则表示与犯罪嫌疑人并不熟。检察官不枉不纵,最终真相大白。4月4日,经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浩丰犯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9月23日,禹州市某乡发生了一起抢劫案,被害人是一名离异女性,她报警称一蒙面男子持刀进入其家中,抢走了她的手机,并转走了其微信绑定银行卡中的3600元。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其同乡苏浩丰,并将嫌疑人抓获。2018年11月30日,该案被移送至禹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卷宗时,承办检察官发现,苏浩丰对其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其供述与被害人毛丽(化名)的陈述在事实部分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犯罪嫌疑人称自己和被害人是恋爱关系,而被害人则称自己不认识蒙面男子。

  那么,到底谁说了谎?两人究竟是什么关系?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动机又是什么?只有弄清了这几点,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为“入户抢劫”。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到看守所讯问了犯罪嫌疑人。

  面对检察官,犯罪嫌疑人对自己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也再次辩解自己和被害人毛丽是恋爱关系,二人曾同居过一段时间,后来,毛丽突然与其断了联系,其怀疑毛丽变了心,这才携水果刀来到毛丽家,拿毛丽的手机是想看看她都和谁联系,转走毛丽3600元钱只是想看看她卡里有多少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然而,当承办检察官询问被害人毛丽时,毛丽仍称其与犯罪嫌疑人不熟悉,犯罪嫌疑人确实是蒙面、持刀、敲门进入其家中,抢走其手机。

  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就犯罪嫌疑人所辩解的细节列明了数项补查内容:包括“和毛丽一起去看望其女儿、二人在宾馆开房记录、工友证明其二人同居生活”等。2019年1月,公安机关将补充侦查的案卷移送至检察院,苏浩丰所辩解内容均得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的佐证,而毛丽的相关陈述则没有相关证据支撑。至此本案的关键点“二人的关系,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家中的动机”真相大白。

  “‘入户’必须具有进入他人住所的非法侵入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承办检察官认定,本案中,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犯罪嫌疑人基于与被害人之间的感情纠纷进入对方家中,临时起意实施抢劫,不应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入户”,不属于“入户抢劫”。

  关于犯罪嫌疑人“转走被害人3600元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只是看看被害人卡里有多少钱”的辩解,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用被害人的手机登录其微信账户分5次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钱,通过被害人微信账户全部转到自己微信中,具有明显的占有故意,该行为显然与犯罪嫌疑人辩解矛盾。

  最终,禹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苏浩丰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对其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