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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背景下如何实现民事诉讼精准监督
2021-05-20 11:03:00  来源:检察日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

  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背景下,如何以精准监督理念引领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真正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内涵结构。张军检察长在《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树立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纠正法院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后果。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当事人对私权利救济的需求,但不能据此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机关。民事诉讼精准监督并未改变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而是对监督标准、监督质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厘清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才能实现对监督标准、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和监督机制的变革和重塑,把精准监督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民法典颁布实施对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影响。一方面,民法典所蕴含的丰富价值内涵和体系化元素,不仅为司法办案提供了更为全面、权威、系统的裁判规则和裁判依据,也为精准监督奠定了核心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民法典的编纂体例为民事检察类案监督提供了重要指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具有能动性、对事性、普遍性、建设性等特点和优势,检察机关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有助于统一监督标准并促进法院减少类案裁判差异,提高监督的效率和效益,增强监督效果。

  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制度构建。一是合理设置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模式。科学界定民事诉讼精准监督的监督标准;优化精准监督方式,厘清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规范精准监督程序,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的修订为契机,规范民事检察工作程序,加强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程序性保障。二是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明确指导性案例的功能定位,规范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规则,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三是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之立法完善,建议在立法上完善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定;增加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规范性条款;明确检察和解协议的效力;增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强制性保障性规定。四是精准监督体系化思维考量下的工作机制,健全全方位公开的检察办案机制;细化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以法治思维推进民事检察公开听证;坚持强基导向构建多层次多维度的工作格局;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推进民事检察工作。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