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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两企业开始共话合作
2022-09-20 09:33:00  来源:检察日报

  李响 王玲 王婷

  “这9台设备涉及第三方企业投资170多亿元的国家重点项目,如果延期交付,每天就是600万元的损失!”“这个损失太大了!”“这可是行业领军型企业!”在案情研讨会上,所有办案人员都在为了一件事发愁。2021年6月,当时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但是这么棘手的问题,我也是第一次遇见。

  2020年8月,公安机关接到辽宁沈阳一家大型装备制造集团报案后,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该集团员工张某立案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公安机关商请我院(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

  在初步还原案件事实后,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我感到案件可能没这么简单。张某以职务之便,利用自己集团的选型软件,按照南方某企业投标所需要的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选型,并将得出的完整报告发送给南方某企业用于投标。中标后,张某再按照中标产品的实际参数,对之前私自下载的自己集团的相关图纸进行简单修改,南方某企业根据张某提供的图纸生产出同类型产品。因此,我认为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立案可能并不准确。经认真研讨之后,我院建议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开展后续的侦查工作。

  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侦办起来难度显而易见——证据内容非常庞杂,专业性非常强,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一些证据很容易被毁掉或丢失。办案团队只有在最短时间内“一次性取证”,才能不给犯罪嫌疑人留下任何毁灭证据的时间。而作为核心证据的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直接决定着案件定性的正确与否。

  经过商讨,公安机关邀请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意见——涉案设备具备同一性。

  2021年3月,我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很快,涉案的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任某、李某也全部归案。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仔细审查,在繁复的线索中串联起所有的犯罪证据,在碎片式庞杂的证据面前,案件的原貌逐渐呈现在眼前。张某的犯罪事实可以追溯至2014年。当时南方某企业根本没有自己的选型软件,更不具备选型能力,该企业副总经理李某多次亲赴沈阳,以高额报酬诱使张某为其提供技术帮助,张某先后将下载的技术信息全部传送给南方某企业技术部员工任某。

  经统计,张某共传输选型数据69次,传输产品图纸数据57次,下载公司图纸14.6万张。南方某企业利用张某传输的产品图纸及技术信息,生产出同类产品共17台,给沈阳这家大型装备制造集团造成经济损失650余万元,而南方某企业凭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壮大了自身的生产能力。我院认为,必须依法对南方某公司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权利人为此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除了及时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为了让涉案企业吃下“定心丸”,在充分总结北京、上海等地检察机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院制定了《涉商业秘密案件保密工作办法》,就权利主体如何申请对涉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检察机关对涉密信息应采取何种保密方式、相关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哪些保密义务等,向相关权利人作出了说明。同时,我们还组织多方签署保密协议,避免在办案过程中让企业遭受“二次伤害”。

  经过多方的共同努力,双方企业最终达成了赔偿5000万元的和解协议。本着对涉罪企业平等保护的原则,经过商讨,我院及时出具了法律文书,建议公安机关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9台设备,不仅保证了涉罪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又保障了国家重点项目的如期建成投产。

  最让我感到欣慰的是,在我院的积极促成下,双方达成了战略合作协议,两家企业利用南北地理区位和市场分布的优势,联合设立了服务中心,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招标,实现了各取所需,形成了双赢多赢共赢的局面。

  “定分止争,案结事了”是我们的工作职责,而积极探索多渠道化解矛盾、促进和谐,让办结的每一起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任重而道远。

  2021年11月10日,法院对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南方某企业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三人均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某非法所得211万元,予以追缴。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