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华伟
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检察高质量发展是其中一项“过河”任务。“质量建设年”的部署则解决了“桥或船”的问题。在“建桥搭船”过程中,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啃”下了监督办案与司法办案结构比失衡这块“硬骨头”。老李的案子便是其中之一。
老李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购买了徐某位于昌平农村的房屋,按当时的政策取得房屋契证。之后,双方签订拆迁协议,约定若拆迁,宅基地补偿及政府给予的福利优惠归徐某,房屋补偿归老李。拆迁实施后,双方发生争议并诉讼。
老李第一次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是关于一笔13万元的拆迁补助费,法院判定归徐某。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笔补助费应属老李,但法院认为是政府福利优惠,应属徐某,未采纳检察院的建议。随后二人又就安置房购买资格再次对簿公堂,法院仍认为属政府福利优惠,将其判给徐某。老李第二次申请法律监督。检察院经多方取证证实,老李虽因房屋拆迁获得补偿款,但基于集体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不足以在同区域购买等面积商品房,遂提供安置房购买指标,因此购买安置房是对房的补偿,而不是对地的补偿,不能笼统地将其认为是“政府给予的福利优惠”。随后检察院提请抗诉,法院改判。受该案启发,检察机关对此前13万元拆迁补助费调查核实查明,该笔费用包括安置房屋交付前的周转费、租房费,同样是对房的补偿,应归老李。检察院随即启动跟进监督,法院改判,双方均服判息诉。
昌平区检察院按照办理老李案的劲头逐步调整监督办案结构,一锤一锤敲,截至今年8月底,监督办案数首次反超司法办案数,业务结构的改善也保障了质效,并在今年1月至8月北京市检察业务考核中保持排名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