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寻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荣成市寻山街道青鱼滩社区党委书记 李长青
预付式消费既可让消费者享受一定折扣优惠,也可让商家提前回笼资金、锁定客户。但是,由于该消费模式进入门槛低、资金监管难,商家跑路等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持续成为消费领域投诉热点,也是我关心关注的一个话题。
我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关于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存在监管短板,职能部门在前期监管中更多为引导,监督缺乏刚性。
我所在的威海市近年来在预付式消费监管方面有一些积极探索。由威海市消费者协会指导,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平台共同参与搭建了预付式消费协同服务平台——威海预付保,消费者的预付款全程由银行专门账户存管,消费一笔,结算给商家一笔,消费者可以随时申请退卡退钱。
目前,“预付保”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前期主要靠职能部门的宣传引导,将预付资金纳入统一监管,尚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预付式消费的监管工作仍面临一些困难。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该条文仅为原则性规定,未对预付卡发售者的资质、信誉、发售方法以及资金的监管部门、管理措施等具体事项进行明确。
从预付卡管理层面看,目前尚未出台全国性法律法规,商务部于2012年颁布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但《办法》只针对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对这三个行业之外的企业等机构,均缺乏有效规制。现实中倒闭、跑路、产生纠纷的主体多为不受《办法》制约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办法》仅规定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对其他企业并未规定预付资金管理措施。
为此,我在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界定预付卡法律概念。目前,我国采取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分开监管的模式,日常消费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是单用途卡。建议在立法中重新定义预付卡发行主体,将消费领域发行预付卡的所有行业和组织形式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并制定惩罚性赔偿条款。通过立法,建立预付资金监管制度,明确预付资金由第三方监管,并制定惩罚性赔偿规定。根据经营者的恶意程度、侵权后果严重程度、侵权人所获利益等因素,对于主观恶性较大、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较恶劣的经营者,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惩罚性赔偿,以达到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目的。
第三,构建多方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立法,对预付式消费的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形成由政府指导,商务、市场监管等多职能部门参与,协同运转、紧密配合的一体化治理格局,实现预付式消费全领域覆盖、无缝监管。
第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议发挥信用管理在预付卡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设置信用门槛,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推行消费投诉公示制度,对侵权案件进行曝光,让失信人“一处失信,处处受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