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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了吗
2024-04-10 09:29:00  来源:检察日报

  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借了5万元,这些钱是否需要前妻共同偿还?不久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提请抗诉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史某与杨某(女)于2009年登记结婚,2022年9月协议离婚。2017年,史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并于当日向李某出具了只有史某签字的借条。之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2年8月,一审法院认为该笔借款是发生在史某与杨某婚姻存续期间,且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判决由杨某、史某共同偿还。杨某不服,向包头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2023年3月,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杨某向土默特右旗检察院申请监督。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李某在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以及庭审中均陈述,史某向其借款的用途为“做生意”,而史某在庭审中则称借款用于偿还个人贷款,杨某表示对该笔借款完全不知情。针对杨某提出史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赌博在外大量举债的陈述,检察官于2023年5月向法院调取了2019年至2022年期间以史某为被告的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共5件,案涉借款为14.5万元。承办检察官还从史某的工作单位得知,史某自2017年以来频繁借款,所欠债务至今未还。在听取史某意见时,史某明确表示案涉借款与杨某无关且杨某不知情,借款主要用于偿还其个人贷款。

  基于上述情况,检察官认为,史某的借款虽然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借款并未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且案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应由债权人李某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认定5万元借款为史某、杨某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通过对比法院此前判决的同类案件,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有违司法公正,应予以纠正。

  2023年7月,经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提请包头市检察院抗诉,包头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再审该案。不久前,原审法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案涉债务由史某个人承担。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