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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五个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2024-06-12 09:33:00  来源:检察日报

  要坚持从单纯的案件办理向诉源治理深化,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问题,更加注重运用宣传信息、调研报告、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

  审查案件本身就是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本身就是发现和纠正问题,只有真正发现和找准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权力制衡是国家机关创制的基本原则。检察机关是随着控审分离而出现的,世界各国都将检察机关放在侦查和审判机关中间,作为连接两端的桥梁,其目的就是制约警察和法官,这是司法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我国宪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是权力制衡的重要一环,也是为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要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为适应新形势新发展新要求,检察机关监督模式应实现四个转变:一是从单维度履职向立体化监督转变。坚持把法律监督融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法律监督工作争取支持,积极向社会各界通报法律监督工作赢得认同,并把构建各执法司法机关之间健康良性关系摆在加强法律监督的重要位置,既要敢于监督,精准履职,又要善于监督,讲究方式,形成监督合力。二是从案件办理向社会治理转变。要坚持从单纯的案件办理向诉源治理深化,从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对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行业管理等问题,更加注重运用宣传信息、调研报告、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理。三是从传统办案向数字检察转变。通过大数据,改变以往监督方式被动性和碎片化、浅层次的影响,通过大数据筛查、对比、碰撞,将看似孤立、偶然、平常的信息点进行关联,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情形,将监督触角延伸到刑事案件办理前端,以数字赋能推动法律监督模式系统性变革。四是从单纯监督向包括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在内的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转变。既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各环节的监督,进一步提升刑事诉讼监督质效,也要自觉接受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履职制约,共同推进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有效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需要做到“五个查”。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基础是问题找得准,要做优案件审查

  检察环节对案件的审查是发现监督线索的最基本方法。审查具有职业性,现代检察制度中,将检察置于侦查和审判中间,目的就是防止警察的恣意和法官的擅权。审查具有法律性,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审查”本身就是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职责。审查具有客观性,检察官具有客观公正的义务。从法律上说,任何人非经审判在法律上都是无罪的人。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在未经法院审判前,在法律上就要把犯罪嫌疑人看成一个无罪的人,这样才能客观公正地既审查有罪证据,又审查无罪证据,防止出现冤错案件。审查具有规律性,先判断罪与非罪,再判断罪轻罪重,后决定诉与不诉。审查具有阶段性,案件作出是否批捕、是否起诉的决定后,检察机关的审查任务基本完成,审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公诉,但审判阶段如果证据发生变化也要进行审查。审查案件本身就是在进行法律监督,监督本身就是发现和纠正问题,只有真正发现和找准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问题,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监督对象才会服气、认可。如何做优审查?

  一是健全证据全面审查制度。推动实现“两个转变”,从“在卷”证据审查向“在案”证据审查转变,从“在案”证据审查向“全案”证据审查转变。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据合法性存疑、证明内容不合常理等疑难复杂案件,要及时进行亲历性审查。办案方式不应局限于书面审查、仅看卷宗,也不能仅停留在受理什么就审查什么,而应当把询问讯问、复核复勘、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做好。

  二是完善侦监协作机制。以落实《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规范》为契机,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坚持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听取意见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办案衔接配合,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规范化水平。

  三是健全监督线索跟踪督导机制。对于严重违法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或者移送犯罪线索后,要紧盯不放,加强跟进监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确保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关键是线索查得清,要做细调查

  调查是查明违法事实的重要方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能否把违法线索核查清楚,取决于调查工作做得是否足够精细。如何做细调查?

  一是准确把握启动调查程序的情形。对于办案程序可能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涉及回避事由、有渎职或徇私枉法嫌疑的,检察人员要开展谨慎细致的调查工作,确保法律监督职责履行到位。

  二是更加突出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工作。对刑事诉讼过程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司法公正以及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受理立案、调查核实、作出决定、文书送达、复议复核、跟踪监督、结案归档等程序办理,并对调查案件单独统计,工作成效纳入业绩考核,提高检察官办理重大监督事项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对纠正漏捕后长期滞留在侦查环节的案件,督促及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已起诉至法院的案件,督促法院及时判决,及时完整填报判决情况。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手段是责任追得实,要做好移送侦查

  刑检部门把诉讼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依法移送给侦查部门,不仅可以惩治和预防司法腐败,提高司法公信力,还可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质效。如何做好移送侦查?

  一是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对于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有可能存在利用职权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固定相关证人证言,妥善保管物证、书证,为移送侦查打好基础。

  二是规范线索移送程序。对于经过审查和调查,已确认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存在渎职或徇私枉法犯罪嫌疑的,要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依法移送本院案管部门,由案管部门移送检察侦查部门。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途径是机制建得好,要做实数据核查

  监督数据不真实,监督权威就无从谈起。落实最高检关于统筹好“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要求,必须坚持正确的业绩评价方式,对业务指标进行组合评价、全面评价,同时要转变业务管理方式,优化业务数据管理机制,通过数据核查助力实现质和量的有机统一。如何做实数据核查?主要是完善业务数据审核监督机制。

  一是本院核查。协调案管部门发挥好全链条监督作用,紧盯容易产生“凑数案”“勾兑案”的环节,加强案件流程监控和日常数据审核,坚决挤掉水分。这里的关键是明确承办人案卡填录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人案卡填录领导责任,把好监督数据“入口”关。

  二是上级抽查。上级院业务部门要时刻关注业务数据运行态势,及时抽查异常数据涉及的案件,并与案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主动承担重点业务数据核查责任,并对数据填录情况纳入业务考评。

  三是专项检查。对数据质量问题严重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通过组织全省监督类数据专项检查活动,解决好监督类数据“真”的问题和“果”的问题。同时,还可与公安、法院对接数据、共同核查,坚决纠正漏报瞒报问题,以实实在在的业务数据提升法律监督“成色”。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保障是制度扎得牢,要做强备案审查

  提升法律监督质效既要靠办案单位依法能动履职,也需要上级院加强业务指导,持续凝聚监督合力。健全完善、严格落实重点案件备案审查制度,是上级院优化指导方式、提升监督效能的重要措施。如何做强备案审查?

  一是明确备案审查的范围。对于提起公诉后法院改变指控罪名的,未采纳量刑建议的,在犯罪事实、法定量刑情节等方面认定不一致的等等“诉判不一”案件,要认真执行备案审查规定。

  二是严格落实备案审查的某些类案实质化办理机制。对诉判不一等案件由上下两级院进行同步审查,重点案件经检察业务应用系统立案后分配办理,检察官受理后对案件进行实质化审查,依规定程序办理,尽可能发现监督线索、尽早启动监督程序,并跟踪落实下级院执行情况。

  三是健全备案审查质效保障机制。对于应备案审查的案件不备案、办理备案审查案件不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导致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区分责任情形给予负面考核评价。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