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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
2024-06-26 09:45:00  来源:检察日报

  6月25日,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明确公民对不法侵害行为有权采取防卫性措施,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形势严峻,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认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的未成年人,建议本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草案二审稿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按照规范和保障执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有关处罚程序规定。草案二审稿明确,询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检查场所和由一名人民警察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等三类情形,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规定了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责任。同时,草案二审稿规范提取、采集有关信息、样本的程序规定,明确条件和范围。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进一步扩大治安管理处罚听证的案件范围,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正执法。

  草案一审稿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有的方面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执法需要,草案二审稿不再使用“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表述。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