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不用偿还虚增的债务,公司财产也解除了查封。企业能够‘活’过来,多亏检察机关伸张正义!”近日,四川省彭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回访某矿业公司负责人席某时,他难掩激动的心情,连连表达谢意。
天降巨额欠款,企业无奈求助
2020年底,彭州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收到一份来自某矿业公司的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某矿业公司陈述,该公司已向债权人周氏兄妹清偿了全部借款,但周氏兄妹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何某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迫使公司归还已经清偿完毕的借款。无奈之下,某矿业公司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很快,这份监督申请由控申检察部门流转到民事检察部门。看到这份申请书时,扑朔迷离的案情让检察官心生疑问:既然借款已经清偿,法院为何判决仍要偿还?有白纸黑字的借款协议和银行转账记录,又为何说是虚假诉讼?既然不应偿还该笔借款,某矿业公司为何未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
转账凭证有玄机,虚假诉讼露马脚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双方当事人、核实全案证据,细心梳理双方债务的时间轴和往来关系,终于拨开了案件背后的层层迷雾。
2012年,因资金周转需要,时任某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何某向周氏兄妹借款931万元。两年后,双方经结算,某矿业公司按周氏兄妹要求向兄长周某明归还借款本息1090万元。至此,双方的债务已然全部结清。
但问题出现在了后续一系列的债务、股权转让过程中。2014年11月,周氏兄妹许诺给予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一定“好处”,何某与妹妹周某云签订了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某矿业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实际上,此笔借款双方只签订了借款协议,但资金并未实际交付。同时,何某将其在矿业公司的股权、债务等一并转让给该公司新任法定代表人席某。这笔1000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周某云也同意债务转让,但未经担保人某矿业公司的书面同意。
2016年1月,周某云持先前出借931万元的资金交付凭证、上述1000万元的“借款”协议,到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席某对该1000万元“借款”产生原因及经过并不知情,没有提出相应抗辩。法院判决席某向周某云归还借款本息1400万元,某矿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查清事实真相后,彭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借款,虚构了资金交付凭证,债务转移也没有取得担保人同意,确有错误,遂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2年12月,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某矿业公司无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监督跟进,企业恢复经营
今年6月,彭州市检察院在落实“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走访问需,了解到本案虽经法院再审程序改判,但某矿业公司的生产设备、采矿权等主要财产还未解除查封,企业的生产经营仍举步维艰。
针对这一情况,彭州市检察院立即启动民事执行监督程序,承办检察官依法调阅执行案卷,审查发现该案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虽被撤销,但尚未作出最终判决,法院执行部门不能及时掌握相关情况,才导致未裁定终结执行,使得某矿业公司的财产长期处于查封状态。通过阅卷,承办检察官还发现,法院对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裁定未向全体当事人送达,不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于是,彭州市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监督法院纠正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日前,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终结了对某矿业公司的强制执行程序。就这样,在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下,某矿业公司终于彻底摆脱虚假诉讼“泥潭”,公司的生产经营逐步恢复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