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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时这些情形要列明侦查方向
2024-11-21 09:17:00  来源:检察日报

  11月20日,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在福建福州召开。会议要求,要依法加强审查逮捕工作。对于捕后要求继续侦查、不捕后要求补充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都要在继续侦查或补充侦查提纲中,列明侦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等,依法及时对侦查工作提出意见。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会议指出,审查逮捕必须依法准确适用逮捕法定条件,要看是否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具备证据条件和刑罚条件的前提下,要审查必要性条件,进一步健全社会危险性评估机制。

  会议强调,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犯人身权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等犯罪,该逮捕的要坚决逮捕。对于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既要防止该捕不捕、轻纵犯罪,也要防止不该捕而捕、构罪即捕。

  编辑:俞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