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生态法学院)副教授 周骁然

唯有让未尽警示义务的主体担责、让无视规则的游客忌惮,才能走出“违规闯险却由公共资源买单”的怪圈。
近年来,在旅游过程中因游客擅闯未经开发的区域而陷入险境的情况屡有发生。
实践中,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便成为支撑游客救援体系顺利、健康运行的“最后一公里”,亟待结合相关立法予以明确。
如何合理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需在对游客进入未经开发的区域而陷入险境的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后,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分担规则,合理分配因开展救援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成本。因未开发区域缺少保障旅游安全的相关设备设施,故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将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作为警示事项以明示方式向旅游者警示说明,同时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故而,确定游客是否存在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未经开发区域的行为,以及旅游经营者和相关主体是否合理履行警示说明义务便成为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份额的关键因素。
实践中,游客不应进入的未经开发区域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因未经开发而缺乏相关安全保障措施,而不应向游客开放的区域;第二类为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依法禁止、限制相关人员进入开展旅游活动的区域,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以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首先,考虑到上述未经开发区域在自然地域中难以识别,相关立法均要求旅游经营者以及相关区域管理机构设置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因此相关主体是否根据相关要求,设置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应成为确定“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时首先考虑的因素。若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有重大缺陷或者设置缺失,相关主体应全部承担相应救援费用。
其次,如果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存在瑕疵,同时游客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相关区域,则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相应救援费用。
最后,当相关警示标识以及界线标识设置清晰、合理,游客未遵守警示说明进入相关区域时,游客的行为构成“自甘风险”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游客承担。同时,若进入的区域属于前述第二类区域,还可能因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进入管理区域,可能面临罚款,如果造成了对区域生态环境的破坏还可能需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律搭建的救援制度框架,既为遇险者提供了生命兜底,也通过责任划分敲响了安全警钟。“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确定规则的明确,既是对“自甘风险”行为的规制,也是对公共救援资源的珍视,更是对所有游客的严肃警示。警示标识的清晰与否、经营者的告知是否到位、游客的行为是否恰当,共同构成了旅游安全的“防护网”。唯有让未尽警示义务的主体担责、让无视规则的游客忌惮,才能走出“违规闯险却由公共资源买单”的怪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