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实践中,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堵漏建制、加强监管、预防犯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其时效性、协作性、长效性等方面还有不足,需进一步改进。
完善配套机制,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时效性。检察建议办理包括调查核实、制发及督促落实等程序,实践中,检察建议的发出较之问题发现往往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对此,可引入专家参与调查核实等机制,以专业能力提升缩短办理时间。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可能涉及各行各业,为准确完成对相关领域专业问题的深入剖析,并通过充分说理使被建议对象准确了解其监管范围内存在的隐患问题,同时提出具体的、专业的、具有实操性的建议,可借力借智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特邀检察官助理等资源,建立专家参与调查核实等配套机制,使其深度参与起草专业性、行业性较强的检察建议,对问题原因、建议内容、整改方案等提供专业化服务,缩短调查研究时间,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制发质效。
加强一体协作,破除异地制发检察建议的实践障碍。案件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可能会跨多个区域、多个部门,在向异地被建议对象制发检察建议时,需要多层级检察机关与异地相关主管部门、被建议对象等进行沟通协作。对此,需要推动建立异地协作机制。一是建立社会治理线索异地移送机制。建议依托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社会治理线索线上移送。即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异地社会治理问题,及时录入系统,并按照相关的程序完成移送,由接收线索的检察机关根据线索情况对检察建议制发必要性进行初核评价,并及时向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及共同的上级检察机关反馈。由社会治理问题所在地检察机关评价检察建议制发必要性并作为制发主体,一方面,可以更高质效地通过实地调查等方式剖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精准对策建议,并减少因异地调查而产生的时间和其他成本;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完成检察建议跟踪、督促、落实等工作。二是强化检察机关一体履职。检察一体履职是跨区域协作的重要依托,是异地检察机关开展协作配合的基础。要积极强化相邻地市检察机关一体化工作机制建设,通过会签意见等方式推动开展检察建议异地协作办理,逐步构建常态联络、线索移送、协作调查核实、协作送达、督促反馈、学习交流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一地发现或收到的跨区域治理类问题线索,及时开展多地区协同联动配合,共同研判问题、制发建议、推动落实,切实提升法律监督效能。
深化“府检联动”,增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认可度。实践中,社会治理的难点堵点往往涉及多部门职能交叉。这类问题的解决需要多个部门共同交流协商、密切联动配合。对此,应充分发挥“府检联动”机制的优势与作用,强化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层次多维度协作,共同解决社会治理难题。一是推动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办理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检察+行政”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问题共商、协同共治。在检察建议制发过程中,应加强与拟被建议对象的沟通,通过多种形式,面对面听取被建议对象意见、交流问题产生原因、整改切入的角度、拟提出的整改措施的合理性及进度安排,固化形成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确保提出的对策建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应将涉及面广的重点难点问题纳入“府检联动”重点事项。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明确责任部门,检察机关要跟进检察建议落实情况,通过实地走访、调取卷宗、“回头看”等多种方式,确保实际整改到位,必要时与相关行政机关会签工作机制,巩固工作成效。
畅通转化路径,增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长效性。一是建立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转化机制。检察机关应在自觉接受监督中增强工作主动性,主动与人大、政协等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等机制。在针对有重大影响类社会治理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前,应积极沟通,争取人大、政协支持。在形成检察建议书过程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开展专题对策性研究。对于涉及系统性社会治理问题,可在检察建议书完成后,积极联系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推动将其转化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联合人大、政协共同推进问题治理,全面巩固治理成效。二是当好党委、政府法治参谋,推动释放综合治理效能。一方面,对暴露出的社会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抄送党委、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积极争取支持,由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牵头建立相关巡查、整治、督办机制,合力强化协同治理、联合整治,切实提升社会治理综合效能。另一方面,建立工作台账,主动跟进、系统梳理“屡治不止”和“卷土重来”等问题,通过撰写专项分析报告等深入剖析原因、及时反映问题、动态调整社会治理思路,促推党委、政府通过联动化解矛盾、开展法治宣传、跟进建章立制等多元手段,确保治理成效得到长期保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