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案发现场无监控视频、无目击证人,作案工具也下落不明,这是我办理陶某甲故意伤害案时面临的棘手困境。如何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还原事实真相,查清案件全貌,考验着办案检察官的案情研判与证据审查能力。
2023年7月25日傍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某居民楼内,陶某乙上门向妹妹陶某甲索要欠款,二人由言语不和升级为肢体冲突。厮打声惊动了邻居,当众人冲进门时,只见陶某乙的肩部、四肢、臀部布满刺伤,鲜血浸透衣衫。后经鉴定,陶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然而,陶某甲虽承认她们二人发生过肢体冲突,但辩称自己中途晕厥,醒来时发现姐姐已经受伤,坚称“可能是她自己捅的,与我无关”。
2024年7月17日,案件被移送至我院审查起诉。当时,我们仅掌握被害人陈述,现场无监控视频、无目击者、无作案凶器,是一起典型的“三无案件”。面对证据薄弱的困局,选择不起诉在程序上确实最为简便,但职业责任感告诉我,不能就此放弃。被害人渴望一个说法,而理清事实真相,就是对公平正义最好的回应。
我们第一时间重返案发现场,由于时隔一年,案发现场已无法还原,公安机关再补做现场勘验已无可能。随后,我们对犯罪嫌疑人陶某甲进行讯问,但她始终沉默不语。而被害人陶某乙的陈述依然稳定,向我们讲述了被妹妹用剪刀伤害的全过程。在她的眼泪中,我看到了其对还原事实真相的渴望。
我把自己关在办公室,反复翻阅卷宗,伤情鉴定意见中的一个表述引起了我的注意:陶某乙身上有多处锐器伤,分布密集、方向杂乱,涉及肩背、臀腿等多个部位。我当即用铅笔在自己身上比画尝试,发现无论采取何种姿势,都无法自行造成陶某乙腿部、肩部的伤口。我立刻拨通了侦查人员的电话:“我们需要一个侦查实验,通过实验求证这些伤是否能够通过自伤形成。”
2024年8月,案件被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我列出一份补证提纲,把侦查实验作为核心突破口。等待实验结果的日子里,我反复模拟案发过程,用纸笔画出二人厮打时的相对位置,推演每一处伤形成的可能性。9月,侦查实验结果出来了,显示所有的伤口均不可能由自伤形成。我知道侦查实验结果只是达到真相的第一步,其有存在偏差的可能性,还需要进行专业鉴定。
2024年11月,第二次补充侦查后出具的致伤成因鉴定意见摆在了我的案头:陶某乙的多处损伤符合他人锐器所致,伤口细小、分布位置与剪刀类工具特征高度吻合,可排除自伤可能。这份鉴定意见直接击破了陶某甲的辩解。
为了确保鉴定意见能够经得起严格的质证,我专程前往西藏民族大学,就“致伤成因鉴定的方法是否可靠”“损伤分布特征确定能否排除自伤”这两个核心问题向专家请教。专家们结合伤情照片和鉴定意见,从损伤的走向、力度、部位等多个维度进行了详细解析,最终一致认为,现有损伤特征强烈指向他伤,鉴定意见逻辑严谨。专家的认可,让我对构建证据闭环的信心更足了。
2025年2月11日,我院对该案提起公诉。3月,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法庭上,辩护人对证据质疑,我以致伤成因鉴定意见等证据逐一回应,清晰还原案件事实。被告人陶某甲作最后陈述时,第一次抬起头,与我对视良久后开口说道:“我没想到,你们能把事情查得这么清楚。”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虽无被告人供述,但现有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闭环,符合“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甲有罪。判决生效后,陶某甲未提出上诉。
判决生效的那天,我收到了陶某乙发来的信息:“检察官,判决书我拿到了。我不是非要妹妹坐牢,只是想让她知道,有些事不能抵赖。”
是啊,沉默不是脱罪的护身符,而要让这句话落到实处,就要用经得起推敲的证据去回应每一句辩解、每一次质疑。这个公正的结果,源于致伤成因鉴定意见打开了突破口,源于专家论证夯实了法理基础。这也让我更加确信,面对“零口供”,检察官最有力的武器,不是预判,不是猜测,而是将每一个证据碎片严丝合缝地拼凑成完整的真相——那个真相,就安静地躺在卷宗里,等待着我们用责任心去发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