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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强化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监督
2026-05-20 09:42:00  来源:检察日报

  刑罚执行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守护刑事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制度设计。2026年4月30日,监狱法通过了全面修订,将强化检察监督作为此次修法亮点,旨在通过明确监督职责、细化监督程序、拓展监督范围、强化监督效力,构建起系统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高效的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检察监督体系。

  修订后监狱法中检察监督体系化的核心架构与创新突破

  检察监督机制的体系化构建是监狱法修订中的一条重要线索。以实效性设计和闭环式运行为思路,构建检察监督体系,实现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制度的全方位升级。

  在监督规范方面,修订后监狱法总则第6条明确了检察监督的基本原则与法定地位,在分则中对收监、考核、“减假暂”案件、权利保障、罪犯死亡处理、释放等环节设置专门监督条款,形成总则引领和分则支撑的全链条、全覆盖的规范结构。

  在监督范围方面,修订后监狱法打破以往检察监督主要局限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传统格局,构建从入口到出口、从执法到保障的全链条、全覆盖监督体系。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体现:一是入口监督,修订后监狱法对收监执行与身体检查予以特别规定,进一步压实收监羁押和违法拒收环节的检察监督职责;二是过程监督,修订后监狱法针对分押分管、警械使用、通信会见、考核奖惩等日常监管全过程作出细致规定,确保监狱执行刑罚全过程的检察监督能够最大程度落地见效;三是权利监督,最大限度保障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等合法权益,明确不得将罪犯依法行使上述权利作为认定其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四是出口监督,进一步规范刑满释放办理与安置帮教衔接环节的检察监督。四大监督板块相互衔接、有机统一,实现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全方位、全流程监督。

  在监督实效方面,修订后监狱法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修订后监狱法明确,检察机关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可针对监狱不予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减刑假释裁定等相关执法司法活动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同时,明确监狱、监狱管理机关、法院在相关执法司法活动中,应当依法接受检察机关监督,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作出处理并反馈相关情况。其中,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接到检察机关针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书面意见后,需立即重新核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书面纠正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切实保障检察监督落到实处,提升监督实效。

  在监督体系方面,修订后监狱法着力完善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推动刑罚执行相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修订后监狱法完善监狱、监狱管理机关、法院、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刑罚执行相关工作中的协助配合机制,保障各项工作衔接顺畅。在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起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作、整改联动等方面的配套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修订后监狱法明确规定,监狱实行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执行刑罚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构建多元监督格局,提升监督体系的开放性与公信力。此外,修订后监狱法完善了相关监督机制,明确司法行政部门建立警务督察制度,强化对监狱警察的内部监督,同时畅通罪犯控告、检举材料的转递渠道,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反馈,形成监督合力。

  推动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检察监督体系化高质量发展的实践路径

  修订后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正式施行,必将为监狱刑罚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工作提供坚实制度遵循与全新发展机遇。立足新时代刑事执行法治化建设的要求,应当以修订后监狱法实施为重要契机,紧扣体系衔接、刚性约束、专业支撑、科技赋能、协同共治等五个核心方向持续发力,推动监狱刑罚执法活动检察监督体系高效运转、成熟定型,让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刑罚执行监督的治理效能。

  完善制度体系衔接,是构建全程闭环运行检察监督机制的基础和前提。为确保修订后监狱法监督条款精准落地,需要进一步细化配套制度规范,建议由最高检结合司法实践出台专门司法解释,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刑罚执行监督实施细则,对监督流程、证据标准、文书格式、职责边界作出统一明确规定,补齐各类制度规范之间的衔接短板,让监督工作有据可依。同时,持续健全派驻与巡回检察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立足派驻检察贴近监管一线的优势做实日常监督,依托巡回检察突出专项核查与问题整改,形成派驻日常监督、巡回专项核查和派驻跟踪整改的完整闭环,强化巡回检察对派驻检察履职的监督制约,切实提升监督工作的独立性与权威性。在此基础上,打通刑罚执行各环节的监督衔接,建立覆盖收监执行、日常监管、刑罚变更、刑满释放的全流程监督台账,实现线索移送、问题整改、效果评估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确保监督链条无断点、监督范围无盲区、监督环节无死角。

  强化监督刚性,是破解监督意见落实难题、健全监督问责闭环的关键举措。修订后监狱法赋予检察监督更强法律约束力,需要以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监督纠错程序,明确监督意见的法定效力。同时,强化监督问责与其他追责机制的有效衔接,畅通检察监督与监察调查、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执纪追责的联动通道,对执法不公、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及时移送、严肃追责,形成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鲜明导向。此外,建立常态化整改回访与回溯性评估机制,对监督意见整改情况持续跟踪问效,确保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存在的制度漏洞补齐完善,保障监督实效。

  夯实专业能力支撑,是建强高素质监督人才体系、提升监督专业化水平的重要保障。刑罚执行监督涉及监管执法、法律适用、医学鉴定、信息化应用等多个领域,必须打造专业化监督队伍。持续优化队伍结构,充实法律、监管、医学、信息化等领域专业人才,健全异地任职、轮岗交流制度,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持监督队伍的公正性与廉洁性。围绕修订后监狱法适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认定、司法鉴定、智慧监督等重点内容开展专项培训与实战练兵,全面提升检察人员监督履职能力。组建涵盖医学、法学、监管等领域的专家库,为疑难复杂监督事项提供专业咨询与技术支持,让检察监督工作更具精准性、专业性与权威性。

  深化现代科技赋能,是打造数字智慧监督体系、实现监督模式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顺应数字法治建设趋势,加快推进监狱、检察、法院、社区矫正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与数据共享,实现案件材料、视频监控等信息调取、共享,打破信息壁垒。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升级智能监督平台,对异常考核、违规提请、超期办理等问题开展智能预警、自动筛查,推动监督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发现、精准监督转型。同步完善罪犯合法权利线上救济渠道,搭建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在线办理平台,实现材料转递、进度查询、结果反馈全程线上高效办理,切实提升罪犯合法权利保障监督效率。

  建立协同共治格局,是凝聚监督合力、提升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必然要求。立足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强化检察、审判、监狱、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协同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规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案件协作流程,形成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罪犯对检察监督的知晓度与参与度,健全权利异议处理机制,畅通罪犯权利救济渠道。全面深化狱务公开,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构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多元协同、公开透明监督格局,不断提升监狱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与社会认可度。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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