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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富民为本 以恤刑为治
2026-05-22 10:09:00  来源:检察日报

  北魏孝文帝元宏,是中国历史上推动国家统一与民族融合的杰出政治家。他推行的汉化改革,不仅加速了北方各民族的文化交融,还主动将中原儒家法律文化融入北魏的治国体系。这些举措既让北魏的社会面貌焕然一新,更成为少数民族政权与中原文明交融的典范。

  孝文帝对儒家思想发自内心地认同,他对儒家经典手不释卷,经常研读《尚书》《周礼》等典籍。《魏书·任城王元澄传》记载,任城王元澄在提到孝文帝时曾说,“先帝未尝不以书典在怀,礼经为事,周旋之则,不辍于时”。在孝文帝看来,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单纯的刑罚,而在于“节人”与“安民”,若“刑罚不中”,则“民无措足”。为此,孝文帝将儒家民本法律思想中先教后刑、慎刑恤狱的理念融入北魏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期克刑制滥,合至治之意。

  孝文帝认为,减少犯罪、安定社会的关键在于“先富后教”。他深谙“民富则教行,教行则刑措”的道理,将富民作为推行法治与德化的基础,推出了一系列举措。

  “务农重谷,王政所先;劝率田畴,君人常事。”孝文帝多次下诏勉励百姓勤耕,并率先垂范,劝课农桑。太和二十年(496年),迁都洛阳后,孝文帝下诏“农惟政首,稷实民先,澍雨丰洽,所宜敦励,其令畿内严加课督,堕业者申以楚挞,力田者具以名闻”。面对天灾,他也始终将百姓生计放在心上。太和十五年(491年)四月,京城一带自正月起久旱不雨,孝文帝亲自祈祷“万方有罪,在予一人”,愿以自身之过换取天降甘霖,护佑农桑。

  为了给农业生产创造良好条件,孝文帝大力兴修水利。太和十二年(488年)五月,孝文帝诏令云中、黄河以西、函谷关内六郡等地的牧守和百姓,大修水田,并在田间通联水渠,便利灌溉。不仅如此,孝文帝还重惜民力。太和四年(480年)四月,时值“农时要月”,然而百姓“陷罪者甚众”。孝文帝当即指令廷尉尽快审理狱囚,将狱囚随轻重决遣,“以赴耕耘之业”。太和五年(481年)五月,“边兵屡动,劳役未息”,致使百姓“轻陷刑网,狱讼烦兴”。孝文帝见状十分痛心,敕令全国尽快清空监狱,让囚犯归乡务农,“勿使有留狱久囚”。孝文帝还多次下诏保障民生,让利于民。太和六年(482年)八月,孝文帝下诏“罢山泽之禁”,准许百姓从山水之间获取生活物资;太和二十年十二月,又开放盐池禁令,与百姓共同开采经营盐业。对鳏寡孤独等弱势群体,他更是多次予以赈济,太和六年四月,下诏“赐畿内鳏寡孤独不能自存者粟帛有差”;太和十一年(487年)八月,“罢山北苑,以其地赐贫民”;太和十七年(493年)七月,又下诏赐给孤寡无依者每人五斛粟米。这些举措让百姓的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也为道德教化的推行奠定了物质基础。

  在兴富民之术的同时,孝文帝积极推进道德教化,从思想上引导百姓知法守法。太和十一年十月“民闲岁隙”,正是推行道德教化的好时机。于是,孝文帝颁诏各州,令各州在党里之内,选拔贤长之人向党里之人传授父慈子孝、兄友弟顺、夫和妻柔的伦理道德,对不听从教化者“具以名闻”。在少数民族的治理中,孝文帝同样重视以德育民。秦益二州氐羌部族发生反叛时,孝文帝在给刺史吕罗汉的诏令中特意强调,“陇右土险,民亦刚悍”,因此不能单靠严刑峻法治民,必须以道德教化为主,辅以严明法令,才能从根本上平息动乱、安定百姓。

  如果说先教后刑是孝文帝民本法律观的治本之策,那么慎刑恤狱则是先教后刑在司法实践中的核心体现。孝文帝认为,刑罚关乎百姓性命,用刑必须常怀体恤之心、持慎重之态,绝不能滥施刑罚、草菅人命。

  在慎刑上,孝文帝重视“恕死”。“日蚀修德,月蚀修刑”,孝文帝认为月食的出现是上天在警示帝王要慎刑。太和十二年(488年)九月,发生月全食,孝文帝随即诏令臣僚慎刑罚,以答天意。《魏书·刑罚志》记载,对于主管官员上奏复核的死刑案件,孝文帝大多会宽恕犯人的死罪,改为将其流放戍边以保全性命。如此一来,京城的死刑案件大幅减少,可谓实现了“胜残去杀”的局面。

  为了杜绝冤狱,孝文帝亲自参与审案,将冤狱的防治视为慎刑的重中之重。太和十六年(492年)二月,他在京邑巡察时专门设立公堂,亲自听理百姓的冤讼;太和二十年七月,他下诏强调“法为治要,民命尤重”,要求有关部门将京城所有犯人的案卷全部上奏,由他亲自审阅每一份卷宗,并与司法官员共同商议案件处理,力求做到不枉不纵。

  恤囚则是孝文帝恤狱实践的一个重要面向。太和四年寒冬,孝文帝体谅囚犯遭受的冻馁之苦,派侍臣前往京师的监狱巡视狱囚,发现忍饥受冻的囚犯即“给以衣食”,有承受重枷锁之苦的囚犯即“代以轻锁”。太和十一年十一月,天气酷寒,孝文帝反思自己“上政不明,令民陷身罪戾”,认为严寒之下,犯人难以忍受刑杖拷打的痛苦,遂诏令狱官自今月至来年孟夏,严禁拷问犯人,“轻系之囚,宜速决了”,不得长期关押轻罪犯人。

  针对北魏旧有的野蛮刑罚陋习,孝文帝也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孝文帝即位前,北魏沿袭拓跋鲜卑旧俗,施行“斩者皆裸形伏质”,即在临刑前将斩刑犯脱光衣服“裸斩”。孝文帝认为,刑罚的作用是禁奸止暴,而非羞辱人格,这种做法完全违背了礼法。于是他下诏废除裸斩成例,这不仅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也使北魏刑罚制度向文明迈出重要一步。

  对于实践中滥用刑具的问题,孝文帝也予以严厉整治。太和初年,有司法官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力,在审案时不“以情折狱”,而是对犯人施以大枷之刑,更有甚者在犯人颈上悬挂巨石,令狱卒轮番拷打,许多犯人不堪酷刑被迫诬服,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孝文帝得知后痛心疾首,立即制定新规:明令“乃制非大逆有明证而不款辟者,不得大枷”,从制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泛滥。

  作为一位少数民族政权的统治者,孝文帝主动吸纳、深度融合中原儒家法律文化,以富民为基、教化为先、慎刑为本、恤狱为要,不仅推动了北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更促进了各民族的法律文化融合。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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