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统治者既重视中央治理,又注重基层稳定,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适合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特征的基层治理方式。从周代乡遂,汉代乡啬夫、三老,到隋代乡正,唐代乡长、里正,再到明代甲长、保长等,一系列制度实践共同构筑起古代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其中,将自治、德治与法治紧密结合,既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又防微杜渐、消解矛盾于萌芽状态的,当属明代的申明亭。
明初立国,百废待兴,出现大量破坏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越诉问题,令明太祖朱元璋深感“田野之民不知禁令,往往误犯刑宪”。他秉持“治民之法必先教之,教之不从然后刑之”“不教而杀谓之虐”的儒家理念,期望田野之民知法守法、崇礼远讼,使社会达到“和合无讼”“天人合一”的状态。在这一理念指引下,洪武五年(1372年)二月,朝廷下令在“内外府、州、县及其乡里”设置申明亭。
据嘉靖《东乡县志》记载,“申明亭在谯楼之外,大街之南。国朝颁降定式:厅屋一间,中虚四柱,环堵,前启门,左右闼,于前匾‘申明亭’三字,中揭板榜。”《大明律·刑律·杂犯》明确规定了破坏申明亭的惩罚措施:“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作为明代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载体,申明亭的首要功能是普法教化、彰善瘅恶、淳化风俗。为明法纪、正风俗,申明亭中会公布民众的违法失德行为,即“凡境内人民有犯者,书其过,名榜于亭上,使人有所惩戒”“遇邑人有犯法受罪者,则书犯由罪名以警众”。同时,朝廷颁布的法律及一些地方禁令等也会张贴于此,由德高望重者定期为乡民讲读朝廷律令和戒谕。通过揭恶行、讲律令,使民众明晰行为边界,知晓可为与不可为,以及违法失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样一来,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就会进行自我约束,当这种约束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便能做到“有耻且格”。当每个乡民都成为知法守礼之人,乡里“无讼”便不再是遥不可及的理想,而天下和谐也将水到渠成。
除承担教化与普法功能外,申明亭还是明代基层自治、调处纠纷、理讼惩戒的重要场所。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朱元璋颁行《教民榜文》,确定了“老人理讼”制度,规定“民间户婚、田地、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要经由本里老人、里甲断决,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许赴官陈告”。《教民榜文》对理讼老人的选任设有严格标准:老人要“年五十以上,平日在乡有德行、有见识,众所敬服者,俱令剖决事务,辨别是非。有年虽高大,但见识短浅,不能辨别是非者,亦置老人之列,但不剖决事务”。因老人的重要职责是对乡村事务进行剖析决断,辨别是非,调解处理群众纠纷,安定乡里,故老人由本乡众人推举产生,“平日公直、人所敬服者,或三名五名十名,报名在官,令其剖决”。
至于老人剖决案件的地点,则设在申明亭。在调处案件时,老人除依靠自身的道德威望与人格魅力外,也拥有官府授予的有限惩戒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使用竹篦、荆条进行训诫。为防止权力滥用,朝廷严禁老人私设牢狱,规定调处必须在申明亭内进行,要求“晨则令问,晚则放回”,若当日未能办结,次日再行处理,充分保障乡民的人身权利。
经老人调解,若双方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意,则必须遵守执行。若纠纷未能解决,当事人仍可向官府提起诉讼。申明亭制度的推行,本质是将部分治理权下放基层,由乡里选任贤者,带领民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与自我监督,形成官府治理与基层自治良性互动的格局。这种“先调后诉”的机制,将大量民间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不仅减轻了官府的司法压力,节省了诉讼资源,也避免乡民因诉讼而耗时费力、影响生产生活。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明代申明亭制度所蕴含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治理智慧,对于今天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传承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正是要汲取古人的治理智慧,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推动自律与他律、刚性与柔性、治身与治心、人力与科技相统一,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与防微杜渐,让“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成为基层治理的常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