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20日,民营经济促进法正式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实施标志着民营经济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一年来,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贯彻落实,从中央到地方、从执法到司法,一系列配套制度密集出台,一批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堵点难点被加速破解,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制度效能正在各个领域转化为可感可及的发展红利。
配套法规密集落地,规范保障基础全面夯实。民营经济促进法施行以来,国务院及各部门围绕公平竞争审查、投融资促进、科技创新、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出台多项配套制度。2026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完善保障民营经济促进法全面实施的有关配套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推动修改、废止各类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地方立法同步推进。多地根据地方特点和民营企业关切,陆续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天津、上海、重庆、江苏、福建等地通过了本地方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吉林、河南、贵州、宁夏等地正在着手制定本地方的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一年之内,民营经济促进法在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催生出一整套纵向衔接、横向协调的制度体系,民营经济发展的规范保障基础得到全面夯实。
司法保护持续强化,涉企案件裁判更加规范。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仅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有关案件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0条的规定,以判例的形式确认,行政机关未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作出的政策承诺和与民营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义务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全国检察机关贯彻民营经济促进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服务稳就业、稳企业、稳市场、稳预期,促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参与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决定不起诉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6.3亿元。最高法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指导意见》,推动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除此之外,最高法和最高检都发布了保护民营经济的典型案例,以司法公正回应市场主体对公平正义的期盼。
账款清欠治理发力,中小企业回款渠道畅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是长期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痼疾。民营经济促进法对账款拖欠行为作出刚性约束,明确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以人员变更、内部审批流程等为由拒绝或拖延付款,更规定拒绝或拖延支付并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年来,账款清欠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对于中小面额欠款,国家发改委明确表态,单个合同或单项欠款50万元以下的,到2025年底全部清理完毕。202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部署,要求统筹安排、尽快下达用于支持清欠的专项债券额度,健全清欠长效机制,加快清理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制度到行动,从专项债券到长效机制,账款清欠走向制度化预防,促使中小企业回款渠道畅通起来,给民营经济予以最实在的保障。
融资支持政策陆续出台,金融服务持续优化。融资难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长期面临的结构性难题。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投资融资促进”专章中,对金融机构服务民营经济提出了系统性要求。一年来,金融服务民营经济的质效有了大幅度提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强调在普惠金融政策中专门强化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建立健全包括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在内的普惠信贷体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全面准确落实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制度,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要求。202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单设1万亿元的民营企业再贷款额度。除此之外,央行还合并设立“科技创新与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工具”,支持市场化机构通过担保增信、信用风险缓释等方式,助力民营企业获得融资。
公平竞争加速落地见效,隐性壁垒明显破除。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公平竞争”列在总则之后单独成章,从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招标投标等多个维度构建了公平竞争制度体系。中央层面,2025年8月25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开展2025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营造公平竞争浓厚氛围。2025年9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机关、进党校、进企业”宣传倡导活动,提升全社会公平竞争意识。2026年1月19日,国家能源局通报5起供电企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典型问题,强化重点行业监管。5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以更大力度和更实举措规范竞争秩序。公平竞争秩序的夯实,正在为民营经济打开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创新主体地位巩固,科技创新支撑体系持续完善。民营经济促进法设置“科技创新”专章,法律明确向民营经济组织开放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并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积极发挥作用。之后,“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公共研发平台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多个地方进一步推进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开放清单,支持民营企业牵头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在以上制度效应的推动下,民营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持续巩固,创新成果持续涌现,创新活力持续迸发。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速,民营企业治理能力增强。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规范经营”专章中,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对完善治理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划定了规范经营的法律红线。在多类型规范要求和多主体推动下,民营企业向制度化治理迈进的步伐明显加快。行业引导上,全国工商联、国家发改委、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实施《工商联执委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指引(试行)》,为民营企业破解治理难题提供操作层面的制度参考。与此同时,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联合印发《民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参考文本)》,为企业提供覆盖用工全流程的规范框架,促进民营企业治理能力提升。地方层面,广东省通过了《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这是我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定规矩到工商联送服务再到地方的先行探索立法,民营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正朝着更加规范的方向发展。
涉企执法专项整治铺开,行政检查逐步规范化。近年来,“远洋捕捞”式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乱象,长期侵蚀着民营企业的安全。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范围,并要求规范异地执法行为,建立健全异地执法协助制度,明确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一年来,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司法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全国工商联印发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监督职能,明确加强涉企罚款突出问题治理,注重对大额顶格处罚、无裁量基准处罚、异地执法等情形的审查核实,纠正“小错重罚、以罚代管、以罚增收”等突出问题。2月施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涉企执法监督的制度内容。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的持续提升,使得民营经济组织安心经营的制度环境更加可期。
政企沟通走向制度化,企业诉求实现闭环响应。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服务保障”专章,明确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听取意见。政企沟通走向制度化的深层意义在于,企业诉求不再依赖非正式渠道,而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政策议程,形成了从诉求表达到闭环响应的治理循环,使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治理的积极参与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常态化推进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深化政企常态化沟通交流,及时响应企业诉求”。在地方层面,多地推行或进一步优化“企业服务日”制度,开通线上诉求直达通道。政企沟通的制度化安排有效提升了民营企业在政策制定中的参与度和诉求响应效率,在增强民营经济组织发展信心的同时,让政策制定更加贴合市场需求。
涉企收费监管趋严,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降低。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营经济组织收取费用,不得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罚款,不得向民营经济组织摊派财物。“十五五”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要求“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一年来,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加速建立。多个地方政府出台本地方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多地专门为民营企业搭建服务平台,将涉企收费纳入目录清单管理。涉企收费监管的持续趋严,正在从制度层面实质性降低民营企业的经营成本,让企业将更多资源投入到生产经营和创新发展中。
从立法引领到配套落地,从司法保护到行政规范,从公平竞争到融资促进,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一年来,一张覆盖法治保障、要素配置、公平竞争、权益保护的制度网络已基本铺展开来。一年的实施只是开端,法律从文本走向现实,从条文走向每一个民营企业的切身感受,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检验和更深层次的制度完善。唯有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才能让良法善治真正成为民营经济行稳致远的坚实底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