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技术广泛嵌入社会生活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材料呈现出明显的变化。聊天记录、支付流水、平台记录、算法生成内容以及易受深度伪造影响的音视频、图片等,正在成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重要材料。对这类证据材料,单靠审查移送手续、提取笔录和表现形式,往往不足以完成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判断。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审查起诉、补充侦查引导和庭审示证等环节,将审查重点聚焦于来源、完整性、解释和证据补强上,推动电子数据实现从“有无材料”转向“能否经得起检验”实质化审查。
电子数据审查面临的突出问题
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日益频繁,从辅助印证材料逐步走向核心证明角色。但实践中,审查工作仍面临不少难点。
其一,证据来源审查难。电子数据往往涉及终端设备、平台服务器、传输链路等多个主体,一条聊天记录或一段音视频可能经历拍摄、上传、下载、转发和编辑。办案人员看到的常常是结果形态,而非形成全过程。若来源不清,真实性判断便失去基础。
其二,完整性核验难。电子数据可复制、可转存、可剪裁,截屏、导出、压缩、转码等过程可能导致删节或关键片段缺失。实践中,有的案件只有聊天截图而无原始聊天环境,有的只有打印版转账记录而无原始账户流水。完整性不足直接削弱电子数据证明力。
其三,解释判断难。电子数据并非天然自证。同一句聊天内容在不同语境中意义迥异,同一组交易数据可能反映资金往来却不足以独立证明交易性质。审查不能满足于“看见了什么”,还要回答“它说明了什么”。解释链条不完整,即使材料真实,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事实认定结论。
其四,技术门槛造成审查能力不均衡。电子数据的判断往往涉及元数据、哈希值、日志记录、时间戳乃至专业鉴定。办案人员若对技术争点把握不准,容易将本应深入核实的问题简单化处理,或者机械套用技术结论,影响审查效果。
电子数据实质化审查的重点
对电子数据进行实质化审查,关键是抓住能够影响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核心环节。
第一,把好证据来源审查关。应审查电子数据由谁提取、如何提取、提取时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特别是原始存储介质能否调取、封存和说明。对从平台调取的数据,还要注意审查出具主体、调取依据、反馈方式以及数据与账户、设备、时间之间的对应关系。来源清楚,后续分析才有支点。
第二,把好内容完整审查关。完整性审查不能停留在文件“能打开”“能阅读”的层面,而要结合案件事实看数据是否连续、是否存在关键片段缺失、前后内容能否相互印证。对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常见材料,尤其要防止只截取局部而忽略上下文。必要时可调取同一时段、同一账户或设备的关联数据,避免孤立理解。
第三,把好解释审查关。电子数据进入诉讼后,真正需要回答的是它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审查起诉中,既要审查数据本身是否真实,也要围绕主观明知、行为参与程度、资金性质、传播范围等证明目标,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解释不是主观臆断,而是通过时间链、行为链和资金链,将单个数据片段放入整体事实结构中理解。
第四,把好证据补强审查关。越是在数字化场景下,越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关键电子数据,原则上不应满足于单一材料独立证明,而应结合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客观痕迹、平台回函等材料交叉印证。尤其在身份认定、意思表示、犯罪数额和共同犯罪分工等问题上,更应防止以孤立数据直接定案。
深度伪造背景下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断
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放大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风险。根据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4项的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以往电子数据中音视频等电子文件往往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办案人员基于画面、声音和日常经验即可形成初步判断。但如今音视频内容可能经过合成、拼接、换脸、变声或算法修饰,表面上“看得见、听得真”,实际上却未必真实可靠。在此背景下,对电子数据的审查,可针对深度伪造风险作出特别安排。
首先,应优先审查载体和流转过程。对涉案视频、录音、图片等材料,要查明其最初来源,是从原始设备直接提取,还是经由社交平台、网盘、聊天软件转发获得;区分是一次性原生形成,还是经过多次编辑、压缩和转存。载体同一性没有查清,就难以对内容真伪作出可靠判断。这与电子数据的来源审查一脉相承。
其次,重视外围关联信息的核验。面对疑似伪造的材料,单纯依赖肉眼观察和经验判断极易出现疏漏偏差。对文件创建时间、编辑痕迹、传输记录、登录日志、设备信息、平台审核反馈等外围信息的审查,往往比孤立地观看内容更有证明价值。对这些外围信息的审查本质上就是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审查和解释审查的延伸。对于关键材料,可以结合专业力量开展核验,但不能将鉴定意见简单理解为“万能答案”。鉴定意见仍需放回全案证据体系中进行综合判断,与补强审查相互呼应。
再次,加强示证和说理。对存在伪造争议的音视频材料,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尽早发现问题,明确补证方向。进入庭审后,则要围绕来源、载体、形成过程和印证材料进行有层次的示证。对于真实性为何能够成立,或者为何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都应当讲清依据和逻辑。只有说理充分,证据的可接受性才会更强。
通过将深度伪造潜在风险纳入电子数据审查的整体框架,可以避免因技术表象而放松警惕,也能避免将这一问题孤立化、神秘化,从而回归证据裁判的基本规律。
立足检察履职做实电子数据审查
电子数据能否真正经得起检验,关键在于能否把审查责任落实到检察办案全过程。一方面,做实审查起诉阶段对电子数据的实质化审查。对电子数据特别是关键数据,应当在审查起诉时就把问题查深查实。对来源不清、固定不规范、补强不足的材料,要及时引导补充侦查;对明显存在真实性疑点且不能合理说明的材料,应依法审慎使用,不能带着疑点进入庭审。另一方面,要形成分类审查思维。并非所有电子材料都需要同等强度审查。对于一般性辅助材料,可以重点审查基本来源和关联性;对于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则要实行更严格审查,应从原始介质、提取笔录、技术核验到外围印证逐层把关;对于涉及深度伪造风险的高技术性材料,更要提高审查标准和补强要求。
同时,要提高庭审中的示证质证效果。电子数据的庭审调查,不能只停留在宣读结论、展示截图上,而应根据争点分组示证,把关键时间节点、提取过程、比对结果和印证关系展示出来。这样既有利于法庭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也有利于提升释法说理的针对性。
此外,还应注重借助技术辅助力量。面对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检察官既要增强对电子数据基本审查规律的把握,也要善于借助检察技术人员、鉴定机构和有关平台提供的专业支持,把技术问题转化为可审查、可说明、可质证的法律问题。只有业务判断和技术识别相互配合,电子数据审查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数字时代并没有改变证据裁判的基本要求,但确实改变了证据进入诉讼的方式,也改变了证据审查的重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证明力判断面临来源、解释、补强等多重挑战。深度伪造技术的出现,进一步提醒我们:技术属性越强的诉讼证据,越要坚持以事实认定为中心,越要把证据审查做细做实。检察机关立足审查起诉、证据把关和庭审公诉等职责,只要将实质化审查贯穿办案全过程,就能够更好发挥电子数据在查明事实中的作用,推动案件办理更加稳慎、更加准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