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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0余元“咨询费”的代价
2026-05-26 09:43:00  来源:检察日报

  一名半导体企业资深经理,在一次“有偿咨询”中泄露了企业的核心经营信息,非法获利仅3600余元,却将企业多年经营积累的成果拱手泄露至境外。田某的惨痛经历,为所有掌握企业核心秘密的员工敲响了一记沉重的警钟。

  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下称“上海三分院”)办理的这起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入选。

  从一场看似寻常的“网络电话咨询”,到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如何从零散的经营信息中锁定商业秘密属性,实质性认定“境外”要素?日前,办案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

  一次“有偿咨询”背后的泄密

  2024年3月10日,A公司原材料采购部资深经理田某接到B咨询公司的邀约。对方受境外C咨询公司委托,邀请田某以网络电话会议形式参加一场“有偿咨询活动”。

  A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半导体(硅片及各类化合物半导体)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针测及测试,与集成电路有关的开发、设计服务等。为保护相关商业秘密,公司采取了与员工签署带有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组织员工参与信息安全与保密培训、禁止携带手机进入办公区域、文件夹管控及上网权限管控等保密措施。

  已入职该公司20余年的田某,具有接触公司硅片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的权限。虽然知晓B咨询公司是受境外机构委托,但在“有偿报酬”的诱惑下,田某没有拒绝。在这次咨询中,她将A公司硅片的采购情况等经营信息,包括原材料采购的类别、供应商、采购比例等内容一一告知对方。相关咨询记录被B咨询公司通过互联网发送给C咨询公司。田某据此非法获利共计3600余元。

  2024年6月1日,上海市国家安全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上海三分院依法介入,建议从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保密措施、非公知性、价值认定,以及田某向境外机构提供商业秘密的咨询方式、参与人员、磋商过程等方面进行取证固证。同年7月19日,该院对犯罪嫌疑人田某批准逮捕。同年9月19日,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该院审查起诉。

  现场还原经营数据,破解定性难题

  在讯问过程中,田某辩称,其所披露的信息只是采购数据的大致范围,不构成商业秘密。田某泄露的信息究竟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由于田某所述的涉案经营信息是由零散信息整合而成,为准确确认该信息的属性,办案检察官多次前往A公司,结合鉴定意见,逐一勘查涉案经营信息的原始载体,现场还原原始采购信息经汇算形成处理数据的全过程,排摸不同计算方式所得经营数据是否影响其本身价值。同时,为夯实对涉案经营信息的非公知性认定,检察官还扩大对权利人以往公开披露相关经营信息渠道及内容的查证范围,排除因其曾对外披露导致涉案信息丧失非公知性的可能性。结合全案证据,检察机关最终确认,田某提供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与传统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多发于信息技术领域不同,采购信息属于权利人的经营信息。“这些信息并非公开市场上的泛泛数据,而是经过权利人多年积累、整合、分析形成的精细化经营信息。”办案检察官指出,“从本质上说,它反映了公司的成本控制、销售策略、发展路径等企业重要市场战略,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牢固证据链条,实质性认定“境外”要素

  商业秘密的定性问题解决了,办案检察官又面临第二个难题:经过B咨询公司的牵线搭桥,田某所提供的信息究竟有没有“出境”?委托方C咨询公司是否属于“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为此,检察官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方面着手,进一步牢固证据链条。“我们牢牢把握‘提供商业秘密对象位于境外’这一要素,对咨询公司员工与境外机构员工聊天记录、IP地址鉴定意见等客观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办案检察官介绍,他们明确对“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性认定原则,准确认定获取商业秘密的实际主体位于境外。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上海三分院时刻紧绷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神经弦,严格执行并监督执行保密规定,严格控制案件知情范围及阅卷人员范围,杜绝二次泄密。

  经上海三分院提起公诉,2025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最终,田某自愿认罪认罚。2025年2月20日,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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