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零撸”“返利”“好友助力”等营销模式包装,新型网络传销花样层出不穷,传统综合分析方法已难以适配治理需求。有学者提出以“易于崩塌的内生性结构风险”作为新型网络传销的核心认定标准,以期开辟全新研判路径。笔者认为,该思路虽具备一定启发价值,但易混淆传销违法行为与传销犯罪的边界,弱化刑法中“骗取财物”的核心限定功能。更为科学的进阶研究路径,是回归行为经济实质,以“真实价值创造”为核心锚点,从规范本质、经济实质、数量标准三个维度构建完整分析体系。
规范本质:为何不能以“崩塌风险”替代“骗取财物”
刑法第224条之一将“骗取财物”与“拉人头”“入门费”“层级”并列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意味着“骗取财物”具有独立的限制处罚功能,不能通过“结构不稳定”这一事实直接推导出来,更不能将本罪异化为抽象危险犯。一个组织即使出现资金链紧张、面临崩塌的局面,也不能仅凭此事实直接认定“骗取财物”。骗取财物的成立,仍须以组织者实施了该罪的诈骗行为为前提。在典型传销案件中,此类虚构行为通常与拉人头、设门槛的行为相伴而生,但司法者不应以崩塌风险替代对骗取财物的独立审查。
传销行为之“骗”与普通诈骗罪有本质不同。普通诈骗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而在传销案件中,大量参与者明知平台运作模式,只是基于侥幸心理而参与组织,并未陷入认识错误、被虚假事实误导。为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该条款的规范要义在于说明该罪中的“骗取财物”指向的是传销组织层面的结构性欺诈,即组织者刻意隐瞒模式不可持续、盈利逻辑虚假、后期参与者必然亏损的核心事实,以此持续吸纳资金、攫取非法利益。
认定“骗取财物”应聚焦三个客观维度。一是盈利来源的虚假陈述。组织者宣称收益主要来自商品销售或平台广告,实则依赖新人所缴纳的会费维持运转,应以会费(含价格畸高商品购买)所占营收比例作为认定标准。二是退出机制的人为阻断。前期允许小额提现以吸引投入,后期设置不可实现的提现条件,凡提现条件与推荐人数或认购金额挂钩且显著超出正常用户行为范围的,应认定为“骗取财物”。三是商品服务的道具化。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值,交易标的异化为“击鼓传花”的道具,参与人购买商品不是基于真实消费,而是获取会员资格的对价。三者具备其一且达到相当程度,即可认定“骗取财物”成立。这三个维度均为行为实施时已经存在的客观状态,崩塌的必然性正缘于此,无须等待结果发生后再作判断。
经济实质:如何穿透形式包装认定入门费与诈骗
“零撸模式”和“返利模式”使得传销的入门费特征弱化,用户表面上无须缴费即可注册,甚至还能从平台获取小额收益。大量案件表明,“零撸模式”并非真的去入门费,当用户积累了一定“金币”后,平台通常会在提现环节设置“必须认购指定商品”或“必须发展一定数量有效下线”的限定条件,变相收取入门费或拉人头。
对于“返利模式”中“消费返利”与“人头返利”的区分,同样需要实质审查。消费返利以真实交易为基础,返利比例与消费金额正相关,平台利润主要来源于商品差价。人头返利则以发展下线为返利依据,即使附随商品交易,商品价格也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判断标准是:商品售价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且返利主要来自下线缴纳费用而非商品利润的,应认定为人头返利型传销。如果商品仅是获取入门资格的“道具”,其定价逻辑与传销资金链完全挂钩,那么即便存在实物交易,也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这一认识与刑法第224条之一将“以购买商品、服务方式获取加入资格”明确规定为传销犯罪的情形完全吻合。
数量标准:如何精细化认定人数与层级
“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层以上”是区分传销违法与犯罪的法定数量界限。然而在网络环境中,后台注册数据往往包含大量“虚点”(行为人自费伪造的下线)、重复注册的“僵尸号”以及交叉裂变导致的复杂关系链。如果机械地以注册数据为认定依据,则容易出现虚点充数扩大打击范围、交叉关系难以界定层级的司法乱象。对此,应当突破形式数据桎梏,确立有效参与人数与收益关联层级两项实质认定标准。
就有效人数认定而言,下线人员应满足“实质性参与”要件,不仅需要完成注册,还需有实际资金投入。对于行为人自费伪造的“虚点”,原则上不计入人数。同时,考虑到涉众型案件的取证难题,若虚点数量占总人数比例较低且不影响定罪,可依据《意见》第1条第4款综合认定,不逐一剔除,但在量刑时应酌情从轻。
就层级认定而言,层级的核心不在于注册关系链,而在于实质性的经济利益链。应当以上线是否从下线的投入或业绩中获得直接或间接经济收益为准。行为人形式上脱离传销组织后仍从原下线获取收益的,原下线后续发展的人员仍应计入其层级。对于交叉裂变,即同一人同时为多个上级的下线,应按照资金流向优先于邀请码绑定的原则确定唯一上下线关系,即谁从该成员的投入中实际获得收益,谁即为上级。这一规则抓住了传销“财富向上流动”的本质,避免了单纯依赖后台数据可能造成的误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