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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检察工作机制
2026-05-29 10:43:00  来源:检察日报

  当前,世界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有的国家频繁运用单边制裁、“长臂管辖”等手段干涉他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对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构成现实威胁。“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加强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斗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肩负重要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职能定位,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下称“三反”)工作机制,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核心概念界定

  干预在国际法语境下通常指一国或国际组织以违反国际法的方式介入他国国内管辖事项的行为。在检察工作语境中,反干预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依法防范和惩治外国势力通过各种方式对我国进行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

  国际法上的制裁,通常是指一国或多国为实现特定政策目标,对目标国采取的非武力强制性措施,涵盖经济、政治、外交等领域。我国反外国制裁法所针对的是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行为。反制裁是指我国为反制此类制裁行为而采取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法律监督、案件办理、权利救济等职能。

  长臂管辖原是美国民事诉讼法上的特有概念,主要是指法院基于“最低联系”标准对域外被告行使管辖权。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诸多国家,将某些国家漠视他国利益与国际法规则,且在缺少合理关联及正当性基础的情况下,进行国内法域外适用,对域外实体和个人等行使管辖权并实施制裁的行为称为“长臂管辖”。在涉外检察工作中,反“长臂管辖”主要是指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阻断外国法律的不当域外适用,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在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中的职能定位

  在“三反”工作中,检察机关主要在以下方面承担相应职能。

  在刑事检察领域,惩治涉外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立足“三反”工作要求,全面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职能,依法严惩间谍罪以及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打击外国势力、组织和个人实施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抵御外部势力干预与意识形态渗透,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依法惩治借制裁、“长臂管辖”等侵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涉外犯罪,以及我国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普遍管辖权的犯罪等,有力反制外国制裁和“长臂管辖”,全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在民事检察领域,监督涉外审判与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涉外民商事审判、执行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纠正不当适用外国法律或不当承认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的行为,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支持受害企业和个人提起诉讼。

  在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保护公共利益,阻断外国法律不当域外适用。检察机关可探索针对外国制裁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情形提起公益诉讼,从而弥补个体维权能力不足、维护国家整体利益。

  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商务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得到统一正确实施。重点监督涉及外国制裁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量刑不当等问题,确保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国际效果相统一。

  完善检察机关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应围绕案件线索发现、涉外案件办理、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人才培养等方面发力,健全完善“三反”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案件发现与线索移送机制。一是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涉外法治服务专窗,接收公民、组织关于外国干预、制裁、“长臂管辖”的举报和控告。二是加强与商务、发展改革、国资监管等部门的常态化联络,及时掌握我国企业海外合法权益受侵害情况。三是建立与律师协会、贸促会、行业协会的协作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四是运用大数据技术,对涉及制裁风险的交易、诉讼进行监测预警。五是完善线索移送和分流机制。对于相关案件线索,建立专门台账,根据案件性质及时分流至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办理,重大敏感线索及时向上级院报告。

  完善涉外刑事检察办案机制。一是建立专业办案组织。在省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院设立涉外刑事检察办案组或指定专人办理涉外刑事案件,配备熟悉国际法、外语、金融、贸易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重大涉外案件办理实行上下级院联动。二是规范域外证据审查。对域外证据特别是制裁案件证据材料,严格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警组织等渠道获取的证据,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和要求。对于外国执法机关基于“长臂管辖”获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充分研判,审慎决定是否采信。三是强化追赃挽损工作。在涉外刑事案件中,依法运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等特别程序,加大对跨境犯罪资产的追缴力度。加强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相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合作,阻断非法资金跨境流动。

  健全涉外民事检察监督机制。一是明确监督范围与方式。检察机关应当对涉外民商事审判、执行活动中涉及外国制裁、“长臂管辖”等的案件实施重点监督。监督方式包括提出抗诉、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制发检察建议等。对于不当适用外国法律、不当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依法提出监督意见。二是完善支持起诉制度。对于因外国制裁、“长臂管辖”而权益受损的我国企业、个人,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检察机关可依法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提供法律咨询、协助收集证据、提出支持起诉意见,帮助其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维护受害主体合法权益。对于外国干预、制裁、“长臂管辖”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如关键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受到威胁,重要技术被封锁等,检察机关可以探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强化刑事司法协助与执法合作机制。一是规范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检察机关应严格按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及相关条约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对涉及“长臂管辖”、不当域外取证的外国请求,进行充分研判,必要时拒绝提供协助或要求补充材料。二是加强双边多边检察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检察官联合会、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等多边机制,推动建立“三反”领域的检察合作网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检察机关的务实合作,签署双边合作协议,建立案件协查、证据交换、追逃追赃等合作机制。三是在国际规则制定中发挥作用。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在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场合阐明我国立场,推动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贸法律秩序,从规则源头上遏制“长臂管辖”的滥用。

  重视涉外检察人才培养与工作保障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聚焦“三反”工作履职需求,制定、实施涉外检察人才培养计划,通过专题培训、挂职锻炼、国际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精通国际法、外语、国际贸易、金融科技的复合型专业化人才。建立涉外检察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精准培育使用。二是强化案例指导与理论研究。定期发布“三反”典型案例,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涉外检察理论研究,为立法完善和机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撑。三是完善“三反”检察工作保障体系。各级检察机关应将“三反”工作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配备必要的办案专业装备和技术手段,全面夯实涉外检察履职基础,确保机制有效运行。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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