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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是糊涂账 虽有人情也得还
2026-05-29 10:47:00  来源:检察日报

  生意往来掺杂人情纠葛,是民间商事合作中十分常见的现象。安徽省霍邱县种植户王某与批发商沈老板多年默契合作,靠着口头约定、滚动结算维系蔬菜供销生意。可这种模糊了账目与情面的相处方式,让20余万元的菜款、借款经年累月,最终演变成持续3年的民事纠纷。

  默契

  在霍邱县,王某常年给沈老板供给蔬菜,两人结下深厚情谊。“他每周都来我基地收菜,有时候资金周转不开,就先欠着菜款。偶尔手头紧了,还会私下借点钱应急。”王某回忆道,多年的合作让两人形成了“口头约定、事后结算”的默契,生意与人情在频繁往来中交织。

  2023年4月9日,两人终于坐下来,对过往的欠付菜款和私人借款集中对账。经过粗略计算,沈老板的欠款有20余万元。“他当时说,暂时没钱还,就写了张借条,签了名、捺了手印。”王某说。

  沈老板写的借条上,借款金额、借款人身份信息都清清楚楚。

  对不对得上

  拿着借条多次催款无果后,2023年6月,王某一纸诉状将沈老板告到了霍邱县法院。法院审理期间,沈老板经传票传唤,始终没有到庭应诉。结合王某提交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截图等证据,法院判决沈老板偿还王某29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生效后,沈老板提出异议:“我不是故意不还钱,是借条上的金额和实际往来对不上!”他声称自己压根没收到法院的开庭通知,因此错过了当庭质证的机会,而且借条里包含的部分菜款存在结算误差。此后,沈老板向六安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六安市中级法院审查后认为,沈老板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2025年11月,不服再审裁定的沈老板,称“自己有新证据、一审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向霍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个“症结”

  霍邱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一边调阅全案卷宗,一边分别约谈双方当事人,核实文书送达细节,厘清3个症结。

  关于“新证据”,承办检察官核查后发现,沈老板提交的证据在原审庭审前已经客观存在,因其未到庭应诉才未能提交。经核查及询问相关当事人,承办检察官认为,沈老板提交的证据无法推翻原审判决。

  关于沈老板提出“借款性质认定错误”的异议,承办检察官查明,双方长期存在购销与借贷的双重往来,借条是双方结算后沈老板自愿出具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部分转账流水和借条金额不一致,但这是因为双方存在多次交易和滚动结算(无法精准确定实际借款金额),并不影响借贷关系的成立。

  关于“送达程序违法”的说法,一审法院留存的通话录音可以证实,沈老板当时已经知晓被起诉的事宜,并确认了送达方式。承办检察官指出,送达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沈老板未到庭应诉,属于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理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和解

  民法典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也保障债务人的正当权利。承办检察官先后多次与双方沟通,一方面,向沈老板释明消极应诉的法律后果,结合民法典的公平原则,讲明借条的法律效力,并耐心倾听他的还款困难的诉说;另一方面,和王某谈及二人多年的合作情谊,引导他合理主张权利。

  二人的对立情绪慢慢消融。沈老板认识到了自己未到庭应诉的过错,主动提出分期还款的方案。王某也体谅到沈老板的经营压力,同意放弃部分本金和利息。

  今年2月4日,在霍邱县检察院的见证下,二人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沈老板当场偿还约定金额,王某自愿放弃剩余金额主张。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人情往来和利益纠葛,单纯的判决有时难以真正化解矛盾。司法机关要善于运用调解手段,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承办检察官表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10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667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675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679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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