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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须统筹把握十对辩证关系
2026-06-01 09:46:00  来源:检察日报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是要坚持大局为重、民生为大,做到以人为本、实干为要,把监督重点和履职重心落脚到为民造福上来,统筹把握好以下十对关系。

  统筹党建与业务,以政治引领厚植忠诚本色

  党建是检察工作的根与魂,业务工作质效是检验党建工作成效的试金石。检察机关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必须深刻把握二者的辩证关系,把党建与业务工作有机统一于强化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平正义。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要做到党建与业务的深度融合、同频共振。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以党建铸魂定向,更加自觉地将党的领导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各方面,建强战斗堡垒,将支部建在办案一线,持续擦亮检察机关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鲜明政治底色。另一方面,要以业务实绩实效检验党建成效,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通过跨部门党建联学共建、“党建+”模式等破难题、开新局,推动各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统筹数量与质量,以质效统一彰显核心价值

  检察机关树立正确政绩观,要坚决摒弃“唯数量论”的片面政绩导向,将高质效办案作为检察履职的基本价值追求。一段时间以来,有的检察人员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与监督指标,出现“为办案而办案”“为监督而监督”的倾向,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司法为民的初衷,损害了办案质效与司法公信。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坚持质量优先、效果导向,做到有质量的数量与有数量的质量相统一,让数量成为质效的基础,让质量成为政绩的核心。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并非越高越好,而是需要在保证真实性、自愿性基础上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才好。唯有将“高质效”贯穿于检察履职全过程,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才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统筹显绩与潜绩,以久久为功夯实发展根基

  显绩与潜绩如何取舍,直接反映检察机关的政绩观。诸如亮点品牌、典型案事例、荣誉表彰等显绩可感可及,是检察履职的直观成果;而像理念更新、机制建设、风险防控等潜绩,短期内难以形成“轰动效应”,却是检察工作持续发展的根基所在。实践中,若过于追求打造“亮点工程”及“短平快”的表面成效,就容易陷入急功近利的错误政绩观误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在抓好显绩引领的同时,更要以钉钉子精神深耕潜绩培育。具体而言,在理念更新上,要持续深化“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等核心理念的内在转化;在机制建设上,要聚焦司法实践中的共性难题,靶向完善制度体系;在风险防控上,要建立覆盖办案全流程的风险排查与化解机制,常态化开展信访矛盾研判,把问题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只有统筹兼顾显绩与潜绩,才能让检察政绩既有“亮点”更有“底色”。

  统筹当前与长远,以服务大局校准履职坐标

  检察工作的政绩应体现在回应现实需求、服务长远大局的有机结合中。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要在“当下做”与“未来谋”之间找到平衡点,让当下的履职始终围绕民生需求、贴合时代大势。一方面,要聚焦主责主业、立足当下履职,深入开展“检护民生”工作,扎实办好每一起涉民生、涉安全、涉生态的案件,着力健全完善清理和防范涉企刑事“挂案”长效机制,依法维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主动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大局,在服务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找准定位,着眼未来谋篇布局。比如,在服务经济发展中,既要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更要着力打造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样板,让检察政绩始终与时代同频、与大局共振。

  统筹评价体系与司法规律,以科学标尺把准政绩导向

  科学的评价体系才能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检察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程序性和相对独立性,只有严格遵循司法规律才能引领科学正确履职。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地方在履职办案中过度依赖量化指标,导致办案人员为完成任务而偏离法律本意,甚至催生“数据注水”“选择性办案”乃至勾兑造假等异化现象,这在本质上是评价体系背离司法规律,进而引发政绩观错位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按规律办事、按规矩做事,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原则。”对检察工作而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以遵循司法规律为根本,让评价体系回归法治逻辑。对此,要准确领会最高检党组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背后的深刻考量,推动评价体系从机械量化向符合司法规律转变,健全差异化评价机制,区分不同层级、不同条线、不同区域的实际,避免“一刀切”。比如,立案监督工作就不宜简单地进行量化评价,对此既要评估一个地方公安机关的整体工作作风和能力水平,也要考虑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的现状,客观理性地看待数据起伏升降。

  统筹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以高质量监督铸牢实践根基

  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责,是检察机关政绩最直接的履职体现。实践中,有的检察人员存在不敢监督的畏难情绪,也存在不会监督的能力短板,监督方式简单粗暴、效果不佳,这两种倾向是履职能力与正确政绩观不匹配的表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相统一,以敢于监督彰显履职担当,以善于监督提升监督质效,二者只有协同发力才能实现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对此,一方面,要强化监督意识,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程序违法等问题坚决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做到“该出手时就出手”。比如,要聚焦深化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直面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另一方面,要提升监督能力,精准把握监督时机、方式和尺度,善用调查核实、磋商沟通、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推动问题实质性解决,真正以高质量监督保障司法公正。

  统筹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督,以廉洁履职守住底线红线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要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这是正确政绩观的内在要求,更是检察政绩经得起检验的根本保障。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辩证看待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督的关系。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将其作为检视政绩、改进工作的重要途径,进一步畅通代表委员联络、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务公开、群众信访等渠道,习惯在阳光下司法。另一方面,更要强化自我监督,要以自我革命精神,严格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扎紧检察权依法规范运行的制度笼子。唯有将外部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才能让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公正司法、廉洁履职的本色,让检察政绩建立在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坚实基础之上。

  统筹从严与从宽,以宽严相济诠释民生内涵

  检察履职的政绩不是单纯的打击犯罪数量,也不是片面的从宽处理比例,而是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实现惩治与教育、打击与保护的有机统一,让司法活动符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实践中,如果片面强调打击和追诉,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背离司法为民初衷;若一味强调保护,则可能弱化法律权威、放纵违法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倾向都是政绩观偏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一方面,对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恶势力犯罪、侵害特定群体权益等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打击,彰显法治威严。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要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当事人和解、不起诉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统筹个案办理与类案治理,以系统思维提升治理效能

  检察政绩的价值既体现在个案的高质效办理上,也体现在通过类案治理促进普遍性、深层次问题解决的系统施策上。个案办理是检察履职的基本单元,类案治理则是检察履职的延伸和升华。脱离个案,类案治理就是无源之水,只专注个案就会陷入“头痛医头”的困境。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个案办理和类案治理协同共进、相融共促。一方面,要严守案件办理的质量线,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确保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个环节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另一方面,要强化类案治理的意识,常态化开展办案质效分析,从业务发展的态势中发现服务中心大局的需求点、社会治理的薄弱处,通过“府检联动”、专题会商、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

  统筹守正与创新,以改革创新激活内生动能

  守正创新是确保检察事业行稳致远、与时俱进的重要遵循。守正是创新的前提,缺乏守正的创新容易偏离法治轨道,陷入“为了创新而创新”的误区,损害检察机关的权威和形象;创新是守正的引擎,缺乏创新的守正就无法适应时代发展,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的更高需求。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就是要守法律监督主责主业之正、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之正,创机制方法之新、履职路径之新。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开展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法律监督来开展,把办案作为检察履职的基本方式,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公平正义、是否有利于满足群众需求为检验标准。在履职方式和路径上,要因时因需因势开展改革创新工作,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实施、加强检察听证以及在保密安全的基础上探索人工智能辅助检察办案等工作,自觉做到在守正中坚定方向,在改革创新中破解难题,持续开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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