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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免予刑事处罚到拘役
2026-06-02 10:38: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我接受法院的改判,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糊涂事了。”2025年12月29日,拿到二审判决书的聂某低着头,向我坦陈悔意。看着这份撤销原免刑判决、改判拘役的刑事判决书,我不禁想起办理这起非法捕捞案时的点点滴滴。

  2025年1月17日,我院接到了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局的一通电话,就发生在黄河河道的一起电鱼案,邀请我院依法介入指导取证。业务部门检察官迅速将情况上报给我,我意识到电鱼不仅会直接导致鱼虾死亡,电流还会破坏水域生态环境,影响鱼类繁殖,对黄河生态造成长期危害;而且这是东营首起发生在黄河河道内的非法捕捞案件,证据固定必须扎实,既要查清刑事犯罪事实,也要厘清生态损害责任。

  我当即作出部署,启动检察长办案机制领办该案,对引导取证及证据固定提出针对性意见,并带领干警赶赴现场。我们与侦查人员围绕电鱼行为的违法性、证据固定的关键点提出指导意见,引导侦查人员对非法电鱼的方位是否属于内陆水域及捕捞数量进行有效区分,随后对电鱼工具是否属于禁用渔具委托专家进行鉴定。

  2025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经审查查明:聂某在黄河河道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渔获物800余公斤,该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考虑到其行为破坏了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同时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委托价格评估机构对渔获物进行价格认定,委托专家对非法电鱼对黄河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价值评估。

  办案过程中,我多次向聂某释法说理,详细讲解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以及电鱼行为对黄河生态的危害。同年5月7日,我院以聂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聂某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8万余元。

  对于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聂某一再拖延。在查清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我院向法院发出财产保全建议书,督促聂某主动缴纳。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聂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主动赔偿生态损失为由,就刑事案件部分判决聂某免予刑事处罚。

  收到一审判决书后,我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聂某在黄河主河道内电鱼,属于在重要生态保护区内实施破坏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一审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未能充分体现刑罚的惩戒和警示作用,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守护黄河生态安全,我院依法提出抗诉。

  我们重点围绕一审判决的量刑情节展开论证,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聂某受到的行政处罚、督促其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以及聂某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影响的补充证据,充分阐述了抗诉理由。2025年12月22日,二审法院采纳了我院的抗诉意见,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刑事部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聂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件办结后,我们联合公安、保护区管委会等部门在黄河入海口沿线开展了“守护黄河生态 禁止非法捕捞”专项普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现场讲解案例、展示禁用捕捞工具等方式,向群众普及非法捕捞的法律后果和黄河生态保护的重要意义。

  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让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检察机关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中的职责使命。每一起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不仅要依法惩治犯罪,更要通过办案传递法治理念,唤醒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唯有如此,才能让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让生态保护的理念深入人心。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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