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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黑科技”盗走66万虚拟货币
2026-06-02 10:39:00  来源:检察日报

  3人用精心设计的“黑科技”手法3次作案,盗走被害人价值66万元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作为新生事物,价值如何认定?一审法院未认定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以“其他严重情节”量刑。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武汉市检察院支持抗诉,4月14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判,依法认定被告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对3名被告人准确量刑。

  2024年5月,林某、曾某、戴某经预谋,以交易虚拟货币为幌子,在交易过程中偷拍被害人赵某的数字钱包私钥,在交易的虚拟货币到达赵某的钱包后,秘密、快速登录赵某的数字钱包进行撤销交易操作,将交易的虚拟货币转回至自己控制的账户。3人经事先试验作案手法取得成功后,先后3次实施盗窃,造成赵某经济损失共计6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缺乏明确司法解释对虚拟货币价值计算方式和量刑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依据被害人购入金额66万元认定为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综合全案情节认为3名被告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八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判决量刑畸轻,于2025年12月5日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虚拟货币作为新生事物,给司法领域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履职要从社会实践角度入手,合理认定犯罪数额,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代文涛表示。

  “原审判决适用‘其他严重情节’依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代文涛认为,“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兜底条款,在适用时应当更加审慎,在无明确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扩大适用。针对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原判决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但在被害人有明确损失数额可做参考的情况下,又认为无法认定虚拟货币的价值,明显存在逻辑矛盾和法律适用错误。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将销赃价格、成交价格作为盗窃数额认定已是主流且成熟的做法,以被害人实际支付的成本价格认定虚拟货币价值,具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武汉市检察院经全面审查、综合研判后决定支持抗诉。

  武汉市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法庭,提出应直接以被害人实际损失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考量犯罪情节。武汉市中级法院采纳该意见,二审判决撤销原判决中的相应内容,改为认定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盗窃罪判处主犯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处从犯曾某、戴某有期徒刑八年,各并处罚金。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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