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今年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创建40周年。从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设立“少年起诉组”起步,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走过了从刑事起诉到综合履职、从一域探索到全面发展的不平凡历程。从即日起,本报开设“四十载·始终‘未’你”专栏,约请见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壮大的专家学者、检察人员畅谈所思所感,敬请关注。
回望四十年历程,我国未成年人检察从无到有、由弱渐强,从地方探索走向全国一盘棋,从单一刑事办案逐步发展为综合履职的独立业务门类,已经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最具活力、最具成长性的组成部分之一。
一、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的发展进程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大体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阶段,是诞生与探索发展阶段。其主要特点是地方先行、专人专办、制度萌芽,未成年人检察更多体现为传统刑事检察中的专门事项。第二阶段,是专门机构体系化设置与未检独立业务类别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未检的组织基础、制度规则和办案理念逐步稳定,尤其是2015年和2018年两个关键节点,推动未检实现历史性跃升。2015年,我和部分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就如何在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建议,最高检对此高度重视,并于同年12月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四级未检机构体系由此逐步建立。2018年12月,最高检正式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厅,各省、市级检察院逐步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门机构体系化设置基本完成,未检作为独立检察业务类别初步形成。第三阶段,是向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检察全面转型期。2020年以后,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系统修订或颁布实施,未成年人检察进入以综合履职、综合保护和现代化发展为鲜明特征的新阶段。
二、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四十年的主要成就
一是推动涉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零散探索走向制度成型,从附属性工作走向独立业务类别。从最初主要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到后来逐步延伸至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领域,形成统一集中履职格局,未成年人检察已经不再只是传统刑事检察中的一个专门方向,而是围绕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防治形成了自身独特的对象、理念、机制和方法。它面对的不是一般法律关系意义上的抽象主体,而是处于发展中的未成年人。它处理的也不仅是行为定性和责任归属问题,而是贯穿案件办理、权利保护、教育矫治、预防再犯和社会治理的综合性事务。未成年人检察独立业务类别的形成,标志着中国检察制度在未成年人领域实现了一次具有方向性意义的结构创新。
二是推动了专门机构和专业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未检发展的历史表明,专门机构建设不是单纯的组织调整,而是未成年人检察理念、方法和规则得以稳定展开的制度基础。2018年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正式设立,专门机构体系化设置基本完成。这不仅意味着机构层面的加强,更意味着未检得以在更高层面统一理念、规范机制、积累经验、培养队伍,从而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更加稳定的组织支撑。
三是持续推动制度创新并反哺立法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检始终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中的“排头兵”与“试验田”。无论是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调查、督促监护令、家庭教育指导、强制报告、入职查询,还是一站式保护、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综合履职等制度,很多都是在实践中先行探索,然后逐步进入制度层面。尤其是2020年“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系统修订,在相当程度上吸收了此前未检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
四是未成年人检察不断拓展保护视野,重塑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格局。传统上未成年人司法往往主要围绕涉罪未成年人展开,制度重心更多放在诉讼程序中的特殊保护。随着未检工作的持续发展,未成年人保护的视野逐步扩大,不仅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推动一站式办案救助机制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进展,而且在入职查询、强制报告、校园安全、网络环境治理和未成年人保护公益诉讼等方面也作出了重要制度贡献。
三、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发展的鲜明特色与独特贡献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最鲜明的特色,首先在于它不是对域外制度的被动移植,而是在中国宪法秩序和检察制度框架中生长壮大。未成年人检察不仅能够在案件中发挥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作用,还能够把目光延伸至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关联因素,围绕监护修复、被害人保护、犯罪预防、公共利益维护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综合功能。这种作用方式,在世界未成年人司法发展史上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这一特色进一步决定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具有鲜明的综合履职品格,逐渐成为连接刑事保护、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公益保护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枢纽。
中国未成年人检察的独特贡献,还在于其强烈的制度生成能力。它不仅在适用制度,更在塑造制度。无论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检察环节的贯彻,还是双向保护、国家责任、综合保护、源头治理等理念的深化,未检都在不断推动法律和司法制度朝向更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的方向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未成年人检察不仅是一种专门检察业务,更是一种具有引领性、预防性和促进性法治效应的制度力量。从更宏观的层面看,未成年人检察四十年发展的又一深层意义,在于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自主知识体系奠定了重要基础。
四、面向未来的未成年人检察
面向未来,未成年人检察首先应继续巩固和强化其作为独立业务类别的制度地位,进一步稳定专门机构和专门队伍,加强专业化建设;应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在涉未保护中的质效;应进一步加强与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审判以及教育、民政、妇联、共青团、网信等部门的衔接协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落实体系更加完整、更加顺畅;应更加重视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使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等专业力量更深入地嵌入未检工作;应为中国未成年人司法自主知识体系的丰富与完善作出更大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