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检察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该职能履行的质效、刑事案件办理的质量,直接关涉人民群众最核心、最根本的利益。为提升刑事检察履职质效,应聚焦落实高质效办案要求,在抓实两项重点工作上持续发力、深耕细作。
聚焦精细办案,在做优个案质量上下足功夫
做优个案质量,是指对于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确保其处置在程序上合法规范,在实体上公平公正。为此,刑事检察人员要提升两项核心履职能力。
一是提升证据审查能力。以证据为核心是高质效办好刑事案件的基础。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的原则。首先,应当对在案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审查围绕证据及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应坚决将缺失证据“三性”之一的材料排除在采信范围之外。其次,应当坚持印证原则。采信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前提,认定事实是审查、判断证据的目的。综合全案符合证据“三性”的证据,提炼并认定法定事实,确保事实认定有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实际发生的自然事实之间,是存在差别的。这种差别客观存在,亦为刑事司法所接受。
二是提升法理运用能力。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高度关注刑事司法理论研究,在说理、论证上确保司法逻辑清晰、准确,做到案件说理充分,法理运用恰当。讲法理,首先,要讲清楚刑事法律条文自身之理。例如,对于刑法第25条规定的共同犯罪的理解,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承继共犯,认定的标准与条件是什么等,需要在办案中,主动说明,予以阐述。其次,要讲清法定事实、法律规范符合性论证之理。法定事实、法律规范,是推导出司法结论的两个前提,但是,仅仅具备两个前提并不能直接得出司法结论,还需要缜密的推导过程。这种推导,更多的是一种“符合性”的逻辑思考过程。在办案中,必须释明现有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存在一致性的分析过程。再次,必须重视、强化说理。一方面,讲法理是刑事检察内向延展的过程,应当在审查报告、检察官联席会、检委会研讨中,释明案件处置理由。另一方面,讲法理亦是刑事检察外向延展的过程,要充分运用检察听证、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场景以案释法,让社会公众体悟到法律背后的法治精神。
聚焦主责主业,在做优法律监督上下足功夫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做优刑事检察,除了切实办好诉讼程序内的刑事案件,保证程序合法、实体正确之外,亦应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法律监督工作。
一是敢于监督,提高监督主动性。要深刻认识到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刑事检察履职既要埋头办案,切实提升办案质量,又不能仅停留在将个案办好的层面,必须于办案中监督,于监督中办案。这是刑事检察履职的一体两面、题中之义。要敢于监督、主动担当,将法律监督职责贯穿刑事检察履职始终,做实“案内”“案外”监督,提升监督质量。首先,要做实“案内”监督。检察机关既依法参与刑事诉讼程序,又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个案办理中,要高度重视对于侦查活动、审判活动等诉讼活动的监督,监督视角向内,确保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其次,要做实“案外”监督。“案外”监督,是指办理个案时,实施的对刑事诉讼活动以外的监督。开展“案外”监督,提炼因个案办理发现的监督事项,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能够有力促进行业规范、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完善。例如,办理招投标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积极发现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投标比选等程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督促有关单位予以纠正,有力促进行业治理。
二是善于监督,提高监督权威性。善于监督是手段,树立监督权威性是目的,亦是提升监督质效的重要基础与前提。善于监督,首先,要综合运用口头监督、书面监督等监督方式以及制发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其次,要注意监督手段的梯次性运用。坚持过罚相当、分级处置原则,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匹配对应监督方式。对于轻微情形,宜择取口头监督的方式;对于较为严重情形,宜择取会议调研、现场督促的监督方式;对于严重情形,宜择取书面监督等方式,直至自行立案或者移转线索建议立案查处。再次,要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检察机关上下一体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更为有力地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刑事检察应充分运用检察一体的制度优势,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例如,对于刑事抗诉案件,在有关抗诉情形的研判、抗与不抗的抉择上,要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及时报告,共同研究,务必抗准。
三是持续强化刑事检察法律监督刚性。首先,要在制度保障上下功夫。检察机关可通过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签署系列文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等确保监督工作有序开展。其次,要在内因上下功夫,逐步提升法律监督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以程序完备保障质量可靠。例如,有关检察建议的制发,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的建议事项,应当严格落实发现问题、调研核查、论证研判、听取意见、送达宣告、跟踪督办、闭环整改的全流程工作规范,在发现建议事项后,不是停留在案卷中有限信息的基础上制发建议,而是开展深入的、多维度的司法调研,查明可能存在的问题,继而强化建议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并视情况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以确保检察建议的准确性、可操作性。在送达检察建议后,亦要监督、协助被建议单位开展整改工作,确保检察建议落地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