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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贡献中国智慧
2026-06-04 09:54:00  来源:检察日报

  “十五五”规划纲要就“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重大部署,并提出“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日前,由中国国际法学会和华东政法大学主办、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承办的中国国际法学会2026年学术年会在上海举行。本届年会以“坚守国际法治,完善全球治理”为主题,来自全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司法实务界的1500余名代表参会,聚焦涉外法治、全球治理、国际争端解决、新兴领域法治等重大议题展开研讨。年会期间,中国国际法学会发表《关于呼吁世界各国遵守国际法、反对非法使用武力的声明》(中、英文),呼吁世界各国遵守国际法,践行国际法治,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引发积极反响。

  以正确的国际法观坚定维护战后国际秩序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在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世界变乱交织、动荡加剧。如何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引领国际秩序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是与会代表关注的重点议题。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黄进表示,中国正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与此同时,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战后形成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面临严峻考验,现有全球治理体系亟待改革完善。为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学术使命和责任担当。学界同仁应当坚定法治信仰,做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坚定捍卫者;勇担时代使命,做中国自主的国际法学知识体系的积极构建者;胸怀天下大同,做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的有力推动者。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齐大海指出,当前国际社会面临单边主义、强权政治、地缘冲突升级等挑战,部分国家突破国际法底线、损害他国主权与领土完整,对战后国际秩序造成冲击。对此,应坚持正确的国际法观,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以多边主义和法治原则回应全球治理挑战。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马新民强调,当前国际法正面临从规则异化到秩序失衡的深层挑战,应从“守正、立新、转型”三个层面推进国际法发展:坚持《联合国宪章》的核心原则和多边主义立场,反对选择性适用国际法和霸权逻辑;推动国际法理念、原则和规则创新,增强全球南方国家的话语权与参与度;促进国际法在适用范围、治理主体和规范体系上的转型,通过国际实践、条约解释、国际司法和多边机制改革,提升国际法的规范性、公信力和包容性。

  合作共赢是新型国际关系的核心理念。复旦大学教授张乃根指出,作为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之际具有中国特色、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和平外交新理念,合作共赢对于国际社会反对霸权、走出丛林、通向光明,构建新型国际关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而言,意义重大。在促进国际合作或整体意义上,合作共赢是实然或应然的国际法原则,并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等合作共赢实践中,成为国际“软法”或“硬法”规则。这为国际法从理念到原则和规则的“法生成说”提供了范例。中山大学教授黄瑶认为,国际法通过“使用武力法”与“国际人道法”两个层面规范国家行为,一方面严格限制武力使用的合法条件,另一方面通过区分原则、比例原则等减轻武装冲突对个人的伤害。应坚持《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反对任何以单边主义或安全名义实施的非法武力行为,维护国际法秩序和国际关系中的和平稳定。吉林大学教授何志鹏表示,在坚持国际法原则的同时,更需清晰阐释中国自身的国际法主张,通过积极参与国际法解释、实践与制度建设,对国际法的变革与发展发出中国声音。中国的国际法理念核心可概括为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平共处等原则,不仅体现了中国对国际法发展的理解,也旨在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秩序,增强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制度性影响力与话语表达力。

  今年是东京审判开庭80周年。齐大海指出,东京审判具有重要历史与现实价值,应加强相关研究与传播,批驳历史虚无主义和错误论调,维护二战胜利成果,推动国际法治理念深入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法律文明史研究院院长何勤华表示,东京审判在惩治战犯、维护战后和平秩序、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东京审判的社会传播与历史教育,向公众和国际社会系统阐释其法律价值和历史意义,真实呈现战争证据与侵略历史,避免历史叙事的娱乐化和简单化。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管建强批驳对东京审判管辖权基础的质疑,包括“有条件投降”“事后立法”“法不溯及既往”等谬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廖诗评指出东京审判奠定了现行国际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推动指挥官责任、上级命令不免责、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等重要规则的发展。清华大学教授张新军分析敌国条款与东京审判在战后国际秩序中的联系,指出二者分别针对国家层面的敌人与个人层面的敌人,但共同体现了战后国际法中的“防御性法逻辑”,即通过法律机制防范曾严重威胁国际秩序的对象再施破坏。

  强化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持续加强国际法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对深入推进国际法治、完善全球治理具有深刻意义。武汉大学教授杨泽伟指出,中国国际法治体系论是以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为总目标,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等国际法基本原则,运用国际法治思维和国际法治方式处理国际经济、政治、社会事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和国际司法实践而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建构的总和。它融合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与中国国际法治实践,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确立自身形象、推进国际法治建设的重要理论途径。浙江大学教授罗国强认为,面临新时代的全球挑战与机遇,中国亟待构建国际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并聚焦国际法基本理论的继承、扬弃与创新。构建新时代的中国国际法基本理论,应秉承着眼国内与国际、注重批判与创新的精神内核,突破“国际法=实在国际法”的思维定式,遵循两条主线去实现:一是将中国的和谐原则与西方的正义、公平、平等、善意等原则相结合,构建完善的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二是将自然国际法与实在国际法相结合,弥补割裂性移植西方法学理论导致的基本指导理念的缺失。

  国际法主体具有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张军旗围绕条约法的缔约能力进行阐释,提出缔约能力是指特定实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缔结国际条约的资格,这个实体就是该条约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国内法决定事项。缔约能力的有无是由国内法和国际组织的内部法决定的,而不是由国际法决定的。国家的缔约能力是国家主权的自然延伸,是自设的。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分为两类:明示的缔约能力和默示的缔约能力。

  全球化进程与国际经济法范式的发展演变有着紧密关联,对此,武汉大学教授张辉认为,当前国际经济法产生了两种发展中的新范式:一种是分配主义范式,试图通过国家的政治化干预,重塑国际产供链和规则体系,维护乃至加剧既有的不公正国际分配格局;另一种是以“一带一路”倡议为代表的中国国际经济法实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发展主义范式,通过多边主义路径、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以及灵活规范方法追求实现实质正义,对全球化变局下实现国家与人的公平发展、普遍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

  涉外法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全面依法治国,事关我国对外开放和外交工作大局。围绕涉外法律规范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副主任蔡人俊表示,当前,对外关系法、反外国制裁法等重点涉外法律法规已构建起涉外法律规范体系的基本框架,但在规则衔接、域外适用及国际对接等方面仍面临挑战。应聚焦高水平对外开放,完善涉外基础性法律,补齐立法短板,强化立法协同与精细化程度,筑牢涉外法治的制度根基。重庆大学教授曾文革认为,当前我国反制裁协同机制存在执法司法效能不足、跨部门信息壁垒等挑战,结合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关于部门协同配合与信息共享的要求,需坚守系统统筹、对等比例等原则,完善中央统筹、多部门协作的制度体系,夯实执法能力、涉外法治人才等方面支撑,提升反制裁、反干预、反“长臂管辖”能力,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马乐聚焦新质生产力的涉外法治问题,强调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创新链和产业链的融合对接,这种链式特征使得新质生产力的要素发展具有涉外性。知识产权及其保护与运用是新质生产力领域涉外性最强的问题,其中尤以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为典型。我国应通过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提升涉外司法质效及强化涉外法律服务能力予以应对,由此实现涉外法治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服务保障功能。

  坚持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

  海洋孕育了生命、联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对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全球治理的重要领域,海洋治理问题得到了与会代表的重点关注。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金永明指出,我国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蕴含的核心理念和具体要求,可运用于海洋治理领域,以指导全球海洋治理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海洋治理模式已从“制海”“用海”发展到“护海”,海洋法益保护呈现区块化、组织化与合作化特征,我国不仅应通过制定海洋法,确保海洋治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综合性管理海洋目标,还应运用好实践经验与启示,为完善全球海洋治理体系作出持续贡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BBNJ协定)通过,标志着全球海洋治理迈入新阶段。南开大学教授白佳玉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海洋大国,有必要在全球治理倡议下推进全球治理改革,以国内立法推动对BBNJ协定的善意解释;以嗣后协定与嗣后实践引领对BBNJ协定的善意适用;以参与BBNJ协定附属机构机制建设促进其善意适用;以科技创新赋能善治成效,进而为实现全球海洋善治贡献中国智慧。大连海洋大学教授曲亚囡提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作为中国参与全球海洋治理的贡献方案,不仅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精神的深化与发展,也是引领中国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价值基石。有必要在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构建中国海洋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海洋法学理论框架,助推中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更好维护自身权益,提升在全球海洋治理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推动全球海洋治理朝着更加公平、合理、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积极参与网络空间、人工智能与数据跨境流动领域国际治理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国际治理,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跨境执法协作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与会代表就网络空间、人工智能,特别是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法规制问题进行探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熊光清指出,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血统与可审计性,是在生成式AI侵权纠纷或违法行为中重建事实、分配责任的数据“底座”。数据血统要求记录“来源—流转—处理—利用”全链路,可审计性要求对训练与运行形成真实、不可篡改、可复盘的外部核验能力,从而使训练记录由企业内控资料转化为可采电子证据。相对于掌握训练数据方而言,应适度减轻对方举证负担,必要时对掌握训练数据方可适用拒证不利推定,以纠正信息不对称并提升因果判断的可达性。西安交通大学教授张生表示,我国需在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则制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推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多边倡议和双边合作,同时进一步加强国内数据治理体系建设。华东理工大学教授彭德雷提出,近年来,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进程加快,所涉数据跨境流动类型多样、路径复杂,如何保障出海企业数据“出得去、回得来”成为关键问题。应健全国内制度供给与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制度与负面清单建设;深化多双边框架下数据跨境流动合作,建立多层次数字企业海外利益保护体系;企业应主动适应东道国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强化风险防控与维权能力。

  体系化开展国际法教育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

  在推动完善全球治理过程中,加强国际法教育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重要基础。华东政法大学校长肖凯表示,华东政法大学积极响应国家和上海市委关于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部署,将涉外法治确立为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战略重点,全面更新人才培养理念,立足“五院四系”的深厚底蕴,构建了以实践为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体系。学校牵头成立上海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教育联盟,建成域外法查明智能实验中心等一批涉外法治文科实验室,加快推进《涉外法治研究(中英文)》学术期刊建设,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共建涉外法治服务平台。浙江师范大学教授孙传香提出,国际公法具有远离日常生活的抽象性,相较于其他学科难教、难学,从国际法与地理学比较、国际法与国内法比较、国际法生活场景化、国际法情理化理解等四个方面开展教学,能够使国际法教学实现亲民化、具象化、生活化,既保障教学理论深度,又赋予学科温度。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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