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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短视频侵权场景下平台过错认定边界
2026-06-04 09:56:00  来源:检察日报

  近年来,随着短视频的盛行,影视剧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之间的矛盾呈现出激化态势。权利人认为平台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和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对其影视剧的“切片”与“搬运”;而以“通知与移除”机制为核心的现有平台责任规则(即“避风港”规则),已难以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主张平台“应当建立过滤机制”,并要求法院“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原本显得较为清晰的平台责任规则又变得模糊起来。其关键问题在于,在短视频时代如何认定平台的过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后无所作为),以及平台应当对侵权行为采取何种必要措施。区分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以及平台不负有审查用户上传的内容是否侵犯著作权的义务,是平台责任的两块基石。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对象是具体的侵权内容,而不是平台中存在许多侵权内容的状态。技术性手段的作用是识别和推测用户上传的内容与权利人作品的相似度,而不是判断其是否侵权。以平台概括性地知道存在侵权内容为由,将平台使用过滤技术并达到拦截或清除绝大多数侵权内容的效果设定为“必要措施”,势必动摇平台责任的两块基石,并不可取。司法保护应促进权利人群体与平台方的合作,充分发挥“通知与移除”机制的功效,由平台采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能够基本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技术手段,减少侵权内容的传播。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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