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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政之道,不在奇巧在“平平”
2026-06-05 09:31:00  来源:检察日报

  在浩如烟海的清代官箴典籍中,方大湜所著《平平言》以平实而深邃的治理理念独树一帜。《平平言》共分为四卷,卷一主要论述为官之道,卷二、卷三、卷四详录方大湜为官期间审断的各类案件,是其依法履职的实录。

  方大湜(1821年—1886年),字守一,又字守初,号菊人,湖南巴陵人。咸丰五年(1855年)以诸生身份入仕,被荐代理湖北广济知县,后历任襄阳知县,襄阳、宜昌、武昌府知府,荆宜施、安襄、郧荆兵备道,直隶按察使,累官至山西布政使。同治二年(1863年)至四年(1865年),他在襄阳知县、知府任上两治襄渠,至今犹存《重浚襄渠记》《重浚襄水故道后记》等碑刻。方大湜久历基层,将毕生心血凝于《平平言》,字字句句皆从实处入手、从痛处针砭,绝不作空泛之论。

  历代官箴多强调“清、慎、勤”三字,将其视为居官之根本。方大湜承此脉络,却又不落窠臼。他认为,为官仅凭这三者,尚不足以应对纷繁复杂的治理实践。他写道:“清、慎、勤三字之外,尚有一个明字最为紧要。廉而不明,则我不要钱,必有从中要钱者;慎而不明,则持躬有余,应物不足,必有当断不断者;勤而不明,则徒劳罔益,事之是非可否、先后、缓急,必有颠倒错乱,而不自知者。”方大湜将“明”与“清、慎、勤”相贯通,指出理性能力与道德操守缺一不可。他认为官员既要廉洁自守,又要明辨是非;既要谨慎持重,又要果决善断;既要勤勉尽责,又要把准方向。除此之外,还有一个“缓”字,即为官要思虑周全,从容和缓,勿操之过急,更不能动辄暴跳如雷、气急败坏,那样于事无补,还有可能适得其反。“清、慎、勤、明、缓”兼备,方称得上是称职的官员。

  方大湜尤其重视听讼断狱对民心的影响。他直言:“欲得民心,全在听讼。随到随审,可结便结,毋令拖累日久,以致荡产倾家。即此便是养民,惩一儆百,即此便是教民”,深刻揭示了听讼不仅是定分止争的司法活动,更是养民、教民的德性实践。官员若能及时公正审结案件,避免百姓因诉讼拖延而倾家荡产,本身就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养民”,而通过个案惩儆、明辨是非,又能达到教化一方、移风易俗的社会效果。方大湜将高效审结案件视为“养民”之举,将依法惩处视为“教民”之方,这也恰是传统法律文化中“惟刑之恤”的审慎精神与“民惟邦本”的厚重情怀的体现。他要求官员“随到随审,可结便结”,反对无谓的拖延和程序空转,在当时无疑是对百姓最实在的体恤。

  但是,务实不等于随意,强调高效也不能放松对程序规范和实体公正的要求。方大湜进一步阐述:“自理词讼,原不必事事照例。但本案情节,应用何律何例,必须考究明白;再就本地风俗,准情酌理而变通之,庶不与律例十分相背。”这段话体现了中华法系中法理情相统一的鲜明特色。一方面,法律不能穷尽一切社会生活的细节,官员可以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本地风俗和个案情理进行适当的变通;另一方面,这种变通绝非任意妄为,而是建立在对律例“考究明白”的基础上。官员必须先吃透法律的精神和具体规定,再结合人情事理作出调整,最终做到“不与律例十分相背”。这是一种既尊重法律权威,又兼顾个案正义的务实态度,既避免了死守律条带来的僵化,又防止了随意裁量带来的不公。

  方大湜还构建了一套周密的书证审查规范:“一曰防挖补,一曰验纸色,一曰对笔迹,一曰查印信,一曰考年月,一曰辨界址,一曰稽价值,一曰核姓名,一曰察情理”,从形式到内容、从物证到情理,层层递进。同时强调“据笔迹涉讼须处处留神”“乡愚不通文理须逐细分剖”,提醒官员在涉及笔迹鉴定的案件中务必谨慎细致,面对不通文墨的百姓则要逐句讲解、耐心引导,确保其充分知情和表达。这些细致入微的指引,正是“明”字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落实,体现了传统法律文化对程序严谨与实体公正的双重追求,也映照出“慎刑”“恤刑”的深厚传统。

  纵观《平平言》,方大湜始终以“平平”二字为立身行法之本。所谓“平平”,既是对虚浮好名的拒绝,也是对履职尽责的坚守。他力倡为官须“耐苦”,深悟“官是苦人,做官是苦事”,推崇吕坤所言“世上没个好做的官,虽抱关之吏,也须夜行早起,方为称职”,以此勉励自己与同僚勤勉奉献。更警醒“官不可好名”,指出“实者名之形,名者实之影”,严斥“一味好名”为“纯盗虚声”,终将“名裂而后已”。正如方大湜在《平平言》自序中谦曰“所言平平,无甚高论”,《平平言》没有惊人之语,不作高远之论,却字字从实处立脚、句句为民心而生。他用三十余年的宦海浮沉告诉后人:治理之道,不在奇巧,而在“平平”,平则近民,平则不偏,平则能久。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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