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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海洋生态环境须“买单”
2026-06-08 09:32: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不该为一己私利违规捕捞,破坏海洋生态资源。今后我一定严守法律底线,积极参与海洋生态保护。”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确凿证据和法官、检察官的释法说理,夏某某等3人当庭悔过。6月5日,这场由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提起的夏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波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波大学等高校的40余名师生旁听了庭审。

  2025年8月,伏季休渔期间,夏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指挥他人使用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禁用网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许某某、林某某明知渔获物系非法捕捞所得,仍分别参与联络过驳、船舶运输作业,涉案船只最终在舟山市定海区某码头被海警当场查获。2025年10月,侦查机关以夏某某等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请定海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审查过程中,检察官发现,3人的违法捕捞、运输行为不仅涉嫌触犯刑法,还严重破坏了近海渔业资源与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

  考虑到生态修复迫在眉睫,且诉前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诉讼,2025年12月,定海区检察院将该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舟山市检察院。舟山市检察院在依法审查案件后,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诉求依据充分发表出庭意见。在确凿的事实和法治教育下,夏某某等3人真诚悔过,认可自己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法庭主持调解,各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已先期预缴15万元费用用于生态修复,夏某某等3人还须共同赔付剩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76万余元,专项用于海洋生态修复工作。该案刑事部分仍在办理过程中。

  惩戒不是最终目的,生态修复才是司法落脚点。在检察机关现场监督、人民监督员全程见证、渔业主管部门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用包含此案当事人在内的多名非法捕捞案件责任人赔付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购置的28万余尾大黄鱼鱼苗,在舟山市附近指定海域有序投放入海。据悉,近年来,舟山市检察机关深耕涉海公益诉讼检察履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常态化探索“司法+生态”修复模式,精准办理涉海非法捕捞案件。依托该修复机制,舟山两级检察机关通过查办非法捕捞、海域污染等涉海公益诉讼案260件,累计追缴海洋生态修复费用6000余万元,常态化组织大黄鱼、黑鲷等本土优质鱼种增殖放流500余万尾,长效养护近海渔业生态。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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