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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历史文脉有载体、有场景、有传承
2026-06-10 09:36:00  来源:检察日报

  四川省青神县汉阳古镇的故事,不只是一个古镇的兴衰史,更是传统文化如何在现代化浪潮中“活下来、传下去、亮起来”的缩影。

  自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立法形式确立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检察机关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下简称“三名”)领域积极推动的各项工作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检察公益诉讼如何更好地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本报记者专访了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西北政法大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周敏教授。

  记者:您如何评价检察公益诉讼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的相关工作?

  周敏:文物和文化遗产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履职、支持起诉、推动协同治理等公益诉讼方式,压实各方的保护责任,有效弥补了传统管理机制的缺失,为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主动回应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系统性保护的需求,将分散的文物点位纳入整体风貌保护的框架,推动了保护理念从单点修复转向全域治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文化传承中的责任与担当。相关办案数据充分表明,检察公益诉讼已经深度嵌入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法治力量。

  记者:当前保护实践普遍侧重历史建筑、空间风貌等有形“硬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传统、乡土文脉、生活技艺等无形“软件”的保护相对薄弱。检察公益诉讼怎么找到“软件”保护的切入口?

  周敏: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物质载体和精神内涵的有机统一。“重硬轻软”现象的存在,使得不少历史文化遗存呈现“有形无魂”的状态。法治的重要功能,就是将文化内涵保护纳入刚性制度体系,把柔性倡导转化为刚性约束,从根本上补齐“重硬轻软”的治理短板。

  法治为“软件”保护提供切入口,核心在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方民俗、传统技艺、乡土文化等一并纳入公共利益保护的范畴,明确其法律地位和保护责任。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和配套规范,把文化传承、文脉延续的要求嵌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实现物质载体和文化内涵的协同保护。同时,以检察公益诉讼为重要抓手,以法治方式鼓励原住民参与、社会力量支持,让历史文脉有载体、有场景、有传承。

  记者:我们在采访中发现,“三名”保护,尤其是名镇、名村保护,存在商业开发与原生态维持的矛盾。怎样平衡这二者?

  周敏:“三名”的保护和利用,本质上是历史文脉存续和现实发展需求的法治平衡问题。过度商业化会消解原生风貌和生活肌理,造成文化空心化;完全封闭保护又会因资金匮乏陷入衰败。二者并非对立关系,应当在法治框架下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制度统筹实现商业价值和文化价值的协同共生。

  从法治路径来看,应当以刚性规则划定保护底线,明确历史肌理、空间格局、原生业态和原住民生活生态的不可让渡边界,将开发利用限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完善资金保障、收益反哺和多元参与机制,把商业运营所得转化为保护投入,形成“保护促利用、利用强保护”的良性循环,避免走极端化开发或者僵化保护的道路。

  总之,实现历史文化传承,关键要以法治保障原住民在场、文化在场、风貌在场。坚持微改造、精提升,尊重原有社会结构和生活场景,拒绝大拆大建或者同质化商业植入。

  记者:有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有些民间古建筑权属比较分散,修缮该由谁负责、经费谁来出,常常很难判断,而且房主自身也没有足够资金,不太愿意主动修缮。如何解决这个难题?

  周敏:民间古建筑权属分散、修缮责任与经费界定不清的难题,核心是私人产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维护的平衡,本质是行政监管职责、产权人义务与公益保障机制的协同缺失,需从“责任法定、经费多元、激励引导”等维度系统破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产权人是修缮首要义务主体,住建、文旅等行政机关负监管指导职责,这是行政法“权责统一”原则的体现。有关部门应明确责任边界,例如针对权属分散问题,行政机关可通过行政指导引导产权人成立修缮联合体,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古建筑,行政机关可依法责令修缮,产权人拒不履行的,检察机关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

  此外,行政机关应构建多元经费机制,破解资金短缺痛点,形成“政府补、产权出、社会助”的格局;还可以通过政府奖励、协调代修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产权人的激励引导。

  记者:您认为当前“三名”保护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司法实践予以关注?

  周敏:从行政法学与司法实践结合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核心是需要解决“行政监管缺位、保护模式单一、权利保障不足、协作机制不畅”的痛点。

  譬如,“三名”保护涉及住建、文旅、消防、文物等多个行政部门,存在“多头管理、责任空转”现象。部分行政机关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静态保护、轻活态利用”的倾向,这与行政法“行政机关履职须全面、及时、高效”的要求存在差距。

  再譬如,多数保护停留在修缮层面,对活态利用重视不够,导致古建筑闲置、非遗传承断层,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才匮乏、材料稀缺、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亟须通过检察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非遗保护职责,推动“三名”保护从“静态留存”向“活态传承”转型。

  希望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多聚焦静态隐患,对活态利用不足、非遗传承困境、经费落实不到位等新型问题加强介入,且做好对行政机关履职的持续性监督,强化整改跟踪。

  记者:今后检察机关应该如何持续深入推进“三名”保护工作?

  周敏:推进“三名”保护工作,需立足四大检察协同推进,坚持“预防性保护、精准化监督、协同化发力、长效化推进”的原则,建议从以下四方面持续发力:

  第一,深化预防性公益诉讼,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整治隐患,对可能造成不可逆损害的行为,依法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这是行政公益诉讼“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核心体现。

  第二,强化精准监督,破解突出痛点。前边我们已经提到“三名”保护中的不同问题,要因地制宜制定更加具体的解决方案。

  第三,构建“检察+行政+社会”多元格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常态化协作,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公益组织的合作,同时通过宣传引导提升公众对“三名”保护的意识,形成“人人参与、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第四,强化权利保障与争议化解,平衡私人产权与公共利益,推动“三名”保护与民生改善协同推进,让历史文化遗产真正“活”在当下。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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