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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价值脉络与法治意蕴
2026-06-11 10:15:00  来源:检察日报

  □生态环境法典创新性地凝练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为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法治面向。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对于进一步思考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职能与定位、机制与体制、人员与能力、资源与保障等问题,丰富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保障功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检察机关应遵循司法活动基本规律,坚持司法为民,以个案公正为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体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生态环境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下称“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新载体。生态环境法典创新性地凝练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为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提供了新的法治面向。如何理解“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价值脉络与法治意蕴,对新时代运用检察机制保护生态环境颇为重要,笔者结合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体会,对此进行初步阐释。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体系定位

  生态环境法典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最新法治化表达,是当前与今后指导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法律工具。“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在生态环境法典创设的原创性概念中具有重要地位,不仅是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监督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制度工具,与“生态环境审判”等概念在生态环境法典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制度价值,也是创新我国生态环境检察机制体制的基础性概念,其重要意义应引起检察机关与法律界、法学界的高度重视。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由生态环境法典第31条提出,即“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人民法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在该条表述中,立法机关没有采取“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检察工作”等表述,而是直接采取了“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表述,这表明在立法者的观念中,“生态环境检察”并不是普遍检察工作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展开,而是具有一定专业性的专门检察工作、领域检察(指在某个具体的经济与社会生活领域展开的检察活动)工作。且该条第1款表明了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的基本立场,在“生态环境司法”或“生态环境司法保障”概念下,“生态环境检察”与“生态环境审判”成为概念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生态环境司法体系中的原创性概念。

  基于上述关于“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在生态环境法典中的体系定位可知,生态环境检察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第一,生态环境检察是一种司法活动。前文已经表明,“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位于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生态环境司法”的相关条款之中,这说明“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从属于生态环境司法范畴,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活动。了解或明晰上述基本立场,对于划定生态环境检察的基本范畴、明确其基本性质、确定其概念边界与实践指向具有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检察是一种司法活动”的基本判断或立场表明,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从属于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业务活动的门类之一,其基本价值应符合检察工作基本价值,其基本内涵与基本工作规律应符合检察工作的基本内涵与基本工作规律,其基本业务类型、基本业务运转机制应符合检察工作的基本业务类型与基本业务运转机制。

  第二,生态环境检察是专门检察活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是我国检察工作的基本业务类型,主要依据传统的法律责任类型划分。需注意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时代的需要,知识产权检察、未成年人检察、金融检察、生态环境检察等面向特定领域或特定群体的专门检察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已成为一种趋势,其工作规律除体现一般检察活动的基本规律外,还具有专门检察活动的特有规律。因此检察业务类型可划分为一般检察与专门检察,而生态环境检察属于专门检察范畴。确定生态环境检察属于专门检察范畴,对于深入探究生态环境检察活动的规律,科学处理生态环境检察与其他检察活动的关系,完善生态环境检察机制体制,增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生态环境检察是领域检察活动。生态环境检察除具备专门检察活动的特征外,还具有鲜明的领域检察特征。领域检察既体现一般检察活动的特征,也具有其领域特征。就生态环境检察而言,其领域检察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生态环境领域涉及多元主体、多元价值,既关乎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也关乎经济社会发展,还与国家生态安全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密切相关。在生态环境领域开展检察工作、实现检察监督,需符合该领域的事物发展规律,需构建与发展适应该领域价值实现的具体工作机制体制。从这个角度而言,生态环境检察与知识产权检察等专门检察活动都属于具体领域或特殊领域的检察活动,其内部规律性需进一步识别、把握与固定。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生成逻辑

  法治新概念的提出不是孤立的,而是经历史演进与现实考量,在思想逻辑、法治逻辑、实践逻辑的共同推动下生成的。“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是在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背景下,经由思想逻辑、法治逻辑、实践逻辑等多重转化而生成的。

  第一,“生态环境检察”概念提出的思想逻辑。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河北、福建、浙江、上海等地工作期间,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非常重视,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形成积累了丰富经验。习近平总书记年轻时在陕西省延川县梁家河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对陕北的地理、气候以及生态环境等对经济社会发展活动的影响有深刻认知。在福建、浙江等地工作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对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思考,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念。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总书记从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归纳出了“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等重要判断,深刻揭示了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根据、哲学基础与政治意义,逐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理论体系,丰富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理论内涵,为党和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生态文明建设事业指明了方向,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第二,“生态环境检察”概念提出的法治逻辑。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不断发展,司法为民观念不断深化,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等要求使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在国家法治体系中的定位不断优化。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需要深刻践行党的宗旨原则,深刻回应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需要,积极推进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在内的国家建设。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经生态环境法典自然生发,既是我国生态文明法治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也是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构成生态环境检察制度的基础性概念,具有丰富的概念内涵与实践指导意义。

  第三,“生态环境检察”概念提出的实践逻辑。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大力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政策,不断探索实现生态环境充分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全力保障的检察模式、检察机制、检察方法,积累了诸多有益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部署安排下,全国检察机关以“美丽中国”建设为愿景,不断加大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障力度,不仅办理了一批中央关心、社会关注、人民关切的典型案件,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司法保障的需要,而且积极推动“四大检察”融合履职保护生态环境,通过办理案件、固定效果、形成机制等系统性检察思维,提升了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了人民群众期待,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奠定了充分的实践基础。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思想指引

  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检察人员应从政治高度看待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充分认识到生态环境检察是生态环境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要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整体体系中,融合理解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

  第一,生态环境检察要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思想旗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指引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指导思想,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论武器。生态环境法典作为我国新时代立法工作的集大成者之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价值灵魂,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态环境权益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等价值理念融入其中,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需要,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内涵注入了强大的价值基因。

  第二,生态环境检察要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行动指南。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当前与今后指导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指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生态环境价值观念,作为我国当前的生态环境政策被写入了生态环境法典,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的总体制度设计。理解“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应从系统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高度,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的生态民生观念、生态经济观念、生态制度观念等融入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中进行实质理解。要坚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人民路线、通过生态环境检察统筹好生态优先与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实现对“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的检察监督与保障,积极促进生态环境检察目标的实现。

  第三,生态环境检察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形成了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强大法治保障,是“生态环境检察”法治面向的价值引领。生态环境检察作为具有专门检察、领域检察特性的检察工作之一,其本质上是一种司法活动。检察机关应遵循司法活动基本规律,坚持司法为民,以个案公正为主要工作目标,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体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生态环境检察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法治意义

  “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对新时代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法治意义。笔者认为,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积极构建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知识体系。标识性概念具有强大的建构作用,对打造概念矩阵、形成概念体系具有奠基功能。“生态环境检察”概念可为生态环境检察领域其他概念的生成发挥核心基础功能。依据法治逻辑,围绕“生态环境检察”基础性概念,至少可以拓展生成“生态环境检察机构”“生态环境检察机制”“生态环境检察人员”“生态环境检察案件”“生态环境检察程序”“生态环境检察质效”“生态环境检察能力”等一系列新概念。这些新概念对于实现对生态环境检察领域的精细化观察、科学化定位、系统化思考具有重要的定位功能,有利于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检察知识体系的尽快形成,有利于新时代中国生态环境检察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二,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对于进一步思考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职能与定位、机制与体制、人员与能力、资源与保障等问题,丰富与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的检察保障功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检察案件的受理与办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业务类型划分标准与不同业务类型之间的配合机制,积极探索行业检察与领域检察案件的办案规律,努力探索与完善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体系。

  第三,努力破解新时代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新时代以来,我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需要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科学解决。检察机关应以“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为契机,积极思考生态环境犯罪刑事政策的优化,生态环境检察监督方式的系统优化,“四大检察”如何更好融合履职保护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实现对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等传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如何在应对气候变化、推进“双碳”目标实现、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等新时代问题上有所作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如何与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协同推进等重点、难点问题。检察机关应在“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下,从国家法治工作体系和人民检察工作体系中,以探寻规律的科学态度、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认真思考与解决上述制约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效能的重点、难点问题。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面向。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是生态环境法典立法目的的重要组成。“生态环境检察”概念的提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涵,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体制,进一步提升了检察履职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应坚持生态环境检察工作的政治底色、法治底色、业务底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生态环境检察工作中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力打造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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