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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是美丽中国建设的“法治枢纽”
2026-06-11 10:16:00  来源:检察日报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专班负责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以立法方式构建了“专业审判—检察监督—协同配合”的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作用得以全面拓展,标志着检察机关成为法典生命力的关键驱动力量。

  生态环境法典第31条明确“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这一规定,意味着检察机关依据宪法享有的法律监督权,在生态环境领域获得实体法支撑和方向指引。检察监督是与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审判共同构成司法保障的“车之两轮”。生态环境法典第32条规定的“国家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第33条规定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以及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进一步细化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这是对生态环境检察重大改革成果的法律确认,不仅意味着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探索形成的“专业化监督+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办案模式,以及在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协作中形成的“行刑衔接”“监司协同”等机制的核心价值与有效做法,为生态环境法典“集成升华”,而且表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职能拓展具有了稳定、权威的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成为了连接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弥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代表缺位的“法治枢纽”。

  生态环境法典的这些规定,在全面总结生态环境司法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了生态环境检察功能,构建了全链条、多维度的法律监督新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检察机关既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代表者,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也是法治秩序的有力守护者,不仅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还通过民事和行政监督纠正司法不公与监管失灵;还是协同治理的关键枢纽,通过“行刑衔接”防止“以罚代刑”、通过“监司协同”深挖“保护伞”、通过“府检联动”确保修复执行,成为打通生态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法律责任追究闭环的关键推动力。

  面对新使命,检察机关须进一步强化能力建设,全面激活生态环境法典赋予的监督职能,真正成为保障生态环境法典有效实施、护航美丽中国建设的中坚力量。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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