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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检察: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实践根基与制度样本
2026-06-11 10:17:00  来源:检察日报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承载着改革开放以来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转化为刚性法治约束的法典,不仅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里程碑,更因其在立法上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而对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具有深远意义。

  生态环境法典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检察的实践探索系统凝练为法律制度。这一立法创举,既是对我国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十年发展的制度性确认,更在实质上构成了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生成的重要范式——它不是对域外检察制度的简单移植,而是从中国生态文明法治实践的深层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本土化制度成果,其知识生成路径本身就具有鲜明的自主性特征。

  从实践层面看,生态环境检察的知识生产根植于中国独特的生态文明建设需求。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7万余件,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3亿元。依托“双赢多赢共赢”“恢复性司法”等理念,检察机关在流域共治、跨区协作、科技赋能等方面形成了区别于传统法律监督的理论话语。这种知识体系不是对民法、行政法一般原理的简单套用,而是围绕公益保护的逻辑起点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进行知识重组,自觉实现了中国检察学知识生产的内生转型。

  更深层次而言,生态环境检察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制度正当性与体系完备性的双重示范。从2015年公益诉讼试点到2017年修法全面推开,再到2026年法典化系统集成,生态环境检察走过了从地方探索到立法确认、从单一职能到“四大检察”协同发力的完整知识演进链条。它不仅倒逼检察学从传统的刑事检察研究向综合性法律监督理论拓展,更在生态修复责任承担、预防性公益诉讼、“可诉性”审查标准等议题上推动形成了具有中国本土问题意识和中国原创性价值的检察学概念集群。

  可以认为,生态环境检察不仅赋予中国检察学新的实践空间,更以制度创新的方式推动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从法学边缘走向核心。在新征程上,检察机关应当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持续提炼中国经验、讲好中国故事,为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提供更为坚实的环境法治样本。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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