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线下虚拟币交易,竟演变成“抢钱”闹剧。交易双方都坚称自己是被害人,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真相?
2025年6月,小李通过网络上的中介张某,与田某约定进行“30万元现金换U币”的线下交易。
交易当日,小李在一家餐厅包房查验完田某带来的现金后,按约定将U币转入田某的账户。正当小李以为交易完成准备拿钱离开时,田某突然高喊:“我没收到U币,你这是抢钱!”一直等候在包房外的刘某随即冲了进来,与小李争夺现金。餐厅老板当即报警。
2025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公安机关以田某、刘某涉嫌抢夺罪将案件移送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虚拟币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涉案金额如何认定?这些问题摆在承办检察官面前。
经查阅相关案例、“两高”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该院认为,虚拟币虽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成为侵财犯罪的对象。该案中,双方约定的U币交易价格,应认定为涉案物品的价值。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田某承认,其交易前特意安排刘某等人在包房外等候,以自己高喊“对方抢钱”为信号,冲入包房抢回现金。
案件看似事实清楚,田某也作出了想抢回现金的有罪供述,按抢夺罪起诉似乎并无不妥,但小李却坚称自己是“被骗的”。
“难道案件另有隐情?”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承办检察官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深入查证。
民警调取了田某与刘某等人的聊天记录,分析后发现,田某等人事先共谋,以“现金换U币”为幌子寻找作案目标,并商议和对方见面交易时待对方转出U币后,以“未收到U币”为由拒付款项,进而上演“对方抢钱”戏码,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经侦查讯问,另一个同案人员杨某浮出水面,他参与了事前共谋,交易时与刘某共同在包房外等待,案发时逃离现场。中介张某对田某等人的犯罪意图和计划事先不知情,亦未参与共谋。
聊天记录能够证实,田某等人曾事前预谋,意图不支付交易款而获取对方U币。那么,田某等人的行为究竟是抢还是骗?
今年3月,北碚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随着全案证据在检察官联席会上逐份展示分析,与会检察官认为,田某等人自始至终没有真实的U币购买意图,其主观上根本未打算支付对价,30万元现金仅仅是田某等人带到案发现场展示给小李进行虚假交易的“诱饵”。抢夺罪构成的前提是“财物由被害人合法占有”,该案中,小李从未实际取得对30万元现金的占有,因此该案不存在“抢夺被害人财物”的可能。田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诱骗小李将U币转至其指定账户而骗取他人财物,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随后,北碚区检察院以诈骗罪对杨某、田某、刘某提起公诉。鉴于三人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今年4月,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杨某、田某、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