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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少年司法对“恤幼”传统的传承与超越
2026-06-12 09:27:00  来源:检察日报

  中国现代的少年司法制度,深深植根于中华法系“恤幼矜弱”的司法伦理传统,并且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下,对这一传统的传承与超越。

  源流与精髓:“恤幼”传统的司法内涵与历史借鉴

  “矜老恤幼”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思想精髓和社会和谐的具体体现。这一传统自西周时始,《周礼·秋官·司刺》记载了“三赦之法”(即对幼弱、老耄及蠢愚者犯罪的赦免),及至唐代,《唐律疏议·名例律》有“老小及疾有犯”的减免规定,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延续至明清,其基本内容未发生根本性改变,成为古代“恤幼矜弱”的主要表征。

  “恤幼”在传统法律文化中主要包括“赦”“宥”两个方面的制度,一是“虽有罪不加刑”的赦免制度,即对未达到一定年龄而犯罪的未成年人免予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减等、收赎”的矜宥制度,即对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幼小“不合拷讯”“不得为证”等相关规定,以体现对幼小之矜恤。这一制度背后的哲学基础是儒家“仁政”“恻隐之心”思想与法家“法顺人情”理念的结合。

  在古代中国,“恤幼”依托于“仁政”。“恤幼”是君王展示“仁政”的体现,而地方官员作为地方百姓的“父母官”,不仅要爱民如子,还要承担教化民众的责任。对于其中的幼弱等特定群体,国家及官员更负有保护责任,如宋代地方官员通过检校制度以国家力量介入家族纠纷,保护孤幼利益。而今,国家亲权理念是现代少年司法的理论根据,核心是将国家看作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保护实行有限度的干预。现代少年司法汲取传统的“恤幼”思想将之转化为“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终监护人”的国家亲权法理,要求国家和政府应对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起保护和教育的职责。

  在古代,“恤幼”制度体现出宽容与温情主义色彩的一面。古代司法官处理少年案件时,不仅考虑法律规定,更注重“教化”与“挽救”,将“施教导民,上下和合”思想贯穿审判过程,追求“刑期于无刑”的境界。这与现代少年司法确立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存在相通之处。同时,古代司法官吏在审案时并非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是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境、人情事理以及案件的特殊性,作出更合乎情理、更具灵活性的裁决,其核心精神是“情、理、法”的融合。

  超越与创新:现代法治框架下的多维突破

  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以法治现代化建设为目标,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沃土中汲取营养,实现了多维超越与创新。

  一是理念的超越,实现从“客体怜悯”到“主体权利”的转变。传统“恤幼”是建立在统治者“恩赐”的基础上,将未成年人视为需要怜悯的客体,其处于从属地位,能否得到宽宥和赦免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现代少年司法基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未成年人视为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各项权利的主体。2020年,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特别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明确未成年人权利主体地位,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高度重视。

  二是体系的超越,实现从“刑律附庸”到“独立体系”的转变。传统“恤幼”条款散见于刑律,是成人司法的补充,依照成人犯罪“例减”处置。现代少年司法致力于构建独立的司法体系,从表现形式到内容规范独立成篇。法律形式上,不仅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专设未成年人的规定,也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专门性法律规定,以及“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规范内容上,形成了独特的理念、规则、机构、程序、处置措施等,实现了少年司法的专业化、系统化。

  三是方法的超越,实现从“单一惩戒”到“综合保护”的转变。传统“恤幼”侧重于未成年人犯错后的处置措施,重则惩戒、轻则放过,只是惩戒措施轻于成人,或由官府实施,或由家长族长动用私刑。现代少年司法将视野前移,以“治未病”为主,强调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发展出包括训诫、社工帮教、心理矫治、专门学校教育等在内的“保护处分”措施,形成精准、科学的分级干预体系。

  挑战与前瞻:在传承与超越中走向成熟

  现代少年司法体现出的对未成年人给予一定倾斜性对待是符合“恤幼”人道主义精神的,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但是,也必须坦诚面对当前少年司法实践面临的挑战。对此,必须理念正确、方向明确、措施准确,让少年司法在历史与现实的对话中走向成熟。

  首先,必须理念正确,即要正确认识当代传承“恤幼”传统的原因。一方面,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中华民族赓续绵延数千年,缘于一代代少年儿童的茁壮成长;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错原因复杂,既有成长的烦恼,也有家庭、社会的不良环境,其不应是承担责任的唯一主体。

  其次,必须方向明确,即当代“恤幼”要有明确的方针和原则。坚持对罪错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也是中国少年司法的灵魂所在。

  再次,必须措施准确,即当代“恤幼”必须形成成熟的体制机制。要引入更多科学评估工具,实现个性化、精准化矫治,做到重其重罪、轻其轻罪,对严重暴力犯罪依法予以必要惩治。要促进社会共治,加强法治宣传,增进社会理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合力。

  中国少年司法的道路,是一条将民族司法智慧与现代法治文明相结合的道路,它既流淌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血脉,又闪耀着“尊重和保障儿童权利”的现代光芒。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不仅需要传承与现代儿童福利理念相契合的本土资源,更需要与时俱进的体制机制创新。在这条道路上,传承让我们行稳,超越让我们致远。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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