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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万卷亦需知律法
2026-06-12 09:46:00  来源:检察日报

  “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

  这句出自苏轼《戏子由》的诗句,意思是纵然读了万卷诗书,如果不读律法,即便心怀辅佐君主成就尧舜盛世的志向,也没有办法实现治国抱负。由此点明律典在中国古代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也引发宋元明清乃至近现代学者对法律知识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士人研习律法的意义等问题的持久讨论。

  无论是认同苏轼提出的应充分掌握律法的观点,还是指摘以科举为核心的选官方式存在对“读律”的系统性忽视,论者基本形成统一认识——“读律”应当受到重视。这个判断在今天当然毋庸置疑,但在“独尊儒术”、四书五经备受尊崇的传统社会,士人“读律”的意义究竟是如何体现的?不妨让我们从古人的为学次序入手,体察其中深意。

  经史为本

  士人治学的次第之分

  古代士大夫的读书治学并非一以概之地博览群书,而是有明确的先后次序与轻重缓急。

  清人王豫整理汇编的《淮海英灵续集》中有《读书四首》,分述了读“经”“史”“子”“律”四类书籍的研习要义。一曰“读书不读经,如绳未引木。随圆因就方,视直但为曲。古奥虽难穷,义蕴可深复。乃知饮食中,至味惟菽粟”。二曰“读书不读史,如鉴未磨治。眼前一寸光,物蔽形亦移。驰骋于载上,鉴观有所思。乃知参术功,可以补虚脾”。三曰“读书不读子,如流未灌注。蠡测亦见深,寻源得其趣。贝道虽一偏,立言殊训诂。乃知海错中,更有江瑶注”。四曰“读书不读律,如医未诊视。良药自有灵,庸师误投剂。罪疑因惟轻,失出亦非讣。乃知儒者学,不如文法吏”。

  按照传统“经史子集”分类,“律”属“政书”,本归“史部”。但此诗将“读律”专门提出,与经、史、子并列,却又将其位列三者之后。从这一颇具深意的排序中,可以读出一条古人知识体系中的独特线索——为学次序。

  何为应读之书,以及读书孰先孰后,是儒者为学次序的具体设计;而各种读书方案意欲实现的各阶段目标与终极理想,则是为学次序的基石。自孔子以来,儒者对“为学”的次第、目的、路径等,有着持久探讨。《大学》中为人熟悉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便是“为学次序”的一种体现。

  儒家核心经典,在为学次序中要优先考量。苏轼诗句中与“读律”对举的“读书”,范围主要是经史,“致君尧舜”的理想图景亦离不开儒家经典。

  经史之于古代士大夫的重要性,可以追溯至汉代。随着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推行一系列崇儒之举,儒学由私学转为官学,与国家治理融为一体。“经史子集”中的“经”即儒家经典,“读经”也由此成为“为学次序”之首位。南宋大儒朱熹反复强调,初学者读各类书的先后次序不可乱,要先融会义理,再读其他:“先看语孟中庸,更看一经,却看史,方易看。”在儒者看来,经书是一切的根基,为士主修的“德行”与为政主修的“治道”,虽有“内”“外”之分,但本质一以贯之,关键是先读经书以明理,再考究古今治乱、制度典章,不可本末倒置。

  换言之,为学次序以读经史之书为先、为体、为本,但这并不意味着排斥更广泛的求知路径,即知识结构上的“读书”与“读律”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互斥选项。朱熹亦有言:“理明后,便读申韩书,亦有得。”所谓“申韩书”便是申不害、韩非子所著的法家著作。这种学习路径,也恰恰契合了古代“德本刑用”的治理观。元代文学家揭傒斯指出,“夫文以制治,武以定乱,法律以辅治,财用以立国,皆君子之事所当学者”,但“法律非不任也,任之以为辅治之具,非为治之本也”。由此可见,“读律”须以“明理”为前提,儒者虽以读经为体,但典章制度仍不可不读。

  先经后律

  科举之下的“正途”与“权宜”

  如果说“先经后律”是士人理想的治学次序,那么科举制度就是决定士人实际知识结构的“指挥棒”。

  明末清初理学家陆世仪将读书人的治学之路划分为三个阶段:五岁至十五岁是“十年诵读”,需诵读经史打基础;十五岁至二十五岁是“十年讲贯”,应继续深入钻研;二十五岁至三十五岁是“十年涉猎”,可以研读其他内容拓宽知识面。陆世仪在《论读书》中指出,本朝律令不能不知,但“学有渐次,书分缓急”。本朝律令便属“十年涉猎”阶段再研读之书。在阅读范围与学习方法上,学有余力者可以扩充广度,“力能兼者兼之”,否则,应重视深度,“力不能兼,则略其涉猎,而专其讲贯”。如此设计,颇能折中治学目标与现实需求,培养出“有体有用”、德才兼备的学者。是以陆世仪期待“学者可由此而程工,朝廷亦可因之而试士”。

  结合陆世仪对学子从五岁到三十五岁这三十年的学问规划来看,不难发现,“讲贯”与“涉猎”这二十年,是科举应试的黄金时段。受考试科目设置、命题安排等因素影响,为学次序更要结合现实考量,作为“考生”的“读者”,备考期间所学,不得不以科举为导向,继续将全部精力投入经史研读中。此阶段若不能专心读书应考,而“以法律为诗书”并谋利,难免被视为偏离“正途”。

  在专心读书的阶段,为求取功名而倾注全力,无论是通过考试“入仕”,还是因备考而熟读圣贤书,都是社会观念所提倡的。相反,人若“好讼”,即便能在诉讼中争胜,也不会像金榜题名那样为之博得美名。清代士人赵钧在日记里就曾为本地一位讼师感到惋惜。这位讼师颇有才华,书房里还贴着“备尝艰难险阻;敢忘惕厉忧勤”“阅历有真学问,经营悟大文章”的勤学对联。可赵钧却觉得他“以有用之才,用非其所”,更认为讼师教子无方,“有聪俊子,不知督使力学,任其放荡,皆大错”。赵钧的看法正是当时士大夫思想的代表,在“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的传统社会,劝人延请名师来教导子孙“读书”,总是比劝人“好讼”和“读律”更具有正当性。“好讼”有百害而无一利:费心力、耽误正业、花钱、伤名声,还容易结怨。即使官司打赢了,也不过是在庸人面前夸耀几句,哪里比得上登科及第、光宗耀祖来得荣耀?

  清代州县官潘相的经历也印证了这一选择。在其所著的《事友录》中,他记述家乡一度民风好讼,因而不少人“争以做状为学问,谓可免人欺侮”。但他却潜心求学读书应考,“虽尝受不善作状之亏,得益却多”。二十年过去,当地风俗日趋醇厚、民间寡讼,导致“前辈之作状者澌尽”,专心读书、教书的后辈则“科目蔚起”。这一鲜明对比,揭示了当时两条人生道路的价值落差: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读书应考,始终是士人眼中的“正途”,而读律作状不过是一时风气下的权宜之计。

  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对“读律”的疏离,更多是科举阶段的现实选择,而非对法律知识的彻底否定。潘相为官后,同样致力于解决民间纠纷、妥善办理案件。因此,古代士人并非排斥读律,而是警惕因读律而产生对“读书明理”宗旨的背弃与对科举正途的偏离。

  体用兼顾

  读书明理与经世致用

  传统士人对“读律”的复杂态度,本质上是“为士当以读书明理为本”这一核心理念的体现。一方面,“读书明理”是“读律”的基础,没有经史义理的熏陶,单纯的法律知识很可能沦为逐利的工具;另一方面,“读律”又是“经世致用”的必要补充,一个只懂经义、不通律法的官员,终究难以胜任治国理政的职责。

  清代循吏汪辉祖,多年为幕、为官后去官还乡,对民风与士风的看法,仍能与治理者共情。他在《病榻梦痕录》中记录自己为官时曾规劝他人,“官事非绅士可阻,越俎多事,实干例禁”,但“闻者不以为然”,结果是“既而郡尊临县劝谕,颇费周章”。他因而感叹“读书万卷不读律,东坡所虑远矣”。因此,“读律”需讲究时机:士人不是不可“读律”,只是相比“读经”“读史”等,在价值观上要分出本末体用,在方法论上要讲究轻重缓急,在求仕阶段,当以经史为本,筑牢德行根基;入仕之后,再补修律法,提升履职能力。

  总之,古人关于“读书万卷不读律”诗句的各种解读,所表现出的对法律知识获取阶段、掌握程度等的复杂态度,都不妨从“为士当以读书明理为本”上来归因。一方面,“读书明理”是“读律”的基础,在这一意义上,科举取士对考试科目和命题的设计,也明显传递出在专心为官之前、应试阶段的读书人,应更专注于“读经”而非“读律”的信号。另一方面,从在朝、在野的有识之士对好讼之人的议论来看,儒者警惕和批判的,主要是对“读书明理”宗旨的背弃与对“学而优则仕”科举正途的偏离。警惕“法家之言”,不代表轻视“本朝律法”;鄙夷“好讼之徒”,也不代表排斥“读律”等“有用之书”。当目光放长远,聚焦于“科举取士”中胜出而就职司法官的群体的价值观念、知识底蕴与履职实践时,可知“求仕”阶段投入更多的“读书”,与“初仕”之后边做边学的“读律”,并不能截然两分。

  读书明理,关键不在于各类知识获取,而在于“通达”之能,即以共同的知识和路径塑造可灵活迁移的学习能力与触类旁通的综合素质。今天,当我们致力于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时,不妨回头看看古人的为学次序。那些关于“本”与“末”、“体”与“用”的思考,那些关于“读书”与“读律”的辩证智慧,依然能为我们提供宝贵的本土资源,让我们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走得更稳、更远。

  (作者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范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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