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强化高质效公诉履职自觉意识
2026-09-10 10:56:00  来源:检察日报

  公诉职能是检察机关立身之本。高质效履职,是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及其具体职能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需要体现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落实到公诉环节,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好起诉与不起诉以及相应配套工作,这不仅是对检察人员办案态度上的劝勉,而且要求检察机关将一种自觉意识体现在塑造公诉主体角色及公正履行检察职能之中。

  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不可顾此失彼。我国宪法将人民检察院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兼具的指控犯罪与法律监督职能并非平行关系,二者常有交叉。如对审查起诉中发现的侦查违法问题予以监督纠正,属于审查起诉附随侦查监督;又如对审判阶段法院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纠正,属于履行公诉职能附随审判监督。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是同一职能(法律监督职能)在不同面向的展开,难以截然分开。对多数案件进行监督的信息来源是办理具体的诉讼案件,通过阅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来了解侦查活动是否依法进行,通过出庭支持公诉来直观了解庭审活动是否依法进行。不仅如此,审查起诉中纠正漏捕漏诉、追诉漏罪漏犯,也是监督行为;决定起诉与不起诉,也是对侦查活动合法性与证明充分性所作的司法评价。因此“办案就是监督,监督就是办案”。

  无论如何,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兼而行之,不可偏废。尤其是,针对捕诉一体后出现的侦查监督职能弱化的问题,办案检察官应当自我提醒,提高侦查监督意识,不放过侦查活动中发现的任何违法问题,履行好保障司法人权和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双重监督职责。

  检察官客观义务与审查起诉中的正确履职。公诉职能主要包含起诉与不起诉的决定权等权力。起诉,被认为是刑事诉讼中的重大步骤。行使这一权力的检察人员,尤须时时自我提醒:要善用与慎用这项权力。办案者既要有把公诉案件办对、办好的能力,也要有把权力用得其所的自觉。

  检察机关代表公共利益,应当履行客观义务。一是一律注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事实与证据,不能忽视对其有利的证据;二是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结果,应有一定的超然态度。如果无罪裁判的结果是正确的,检察官应当保持“胜固欣然,败亦可喜”的态度予以接受。当然,如果司法裁判是错误的,也应当坚持以公诉与监督的职权与职责,努力实现案件的司法公正。

  审查起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检察机关要抓住对案件质量的实质把关机会,避免对侦查或者调查的结果照单全收。检察官不能满足于阅卷,也不能满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到现场进行勘验,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工作。只有亲身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真正建立起内心确信。

  在审查起诉中,应当对证明标准有着准确把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法定的定罪标准、法定的起诉条文。针对实践中将个别疑问理解为全案疑问的泛疑罪化倾向,检察机关应当加以纠偏。疑罪从无原则的重点不在“从无”而在“疑罪”,在作出“从无”决定前,应当穷尽法律手段,如果仍无法查清,方可基于“疑罪”的实质判断为之。降格起诉固然不妥,轻率不起诉也不值得提倡,二者都是司法错案的成因。

  在不起诉制度层面,应当建立起诉裁量的合理层级。我国不起诉体系尚不完善,对于不起诉手段缺少中间层级的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当将裁量不起诉回归微罪定位,明确提出将附条件不起诉扩展至一般主体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主张,促成微罪、轻罪、特殊情形三级裁量不起诉梯度的建构,使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不起诉环节有稳固的制度载体。

  出庭公诉贵在专业能力与责任担当。公诉人展现能力的“舞台”是法庭,诉讼攻防越激烈的庭审活动,越能展现公诉人的风采。公诉人要在法庭之上以证据建立起案件事实,并以事实为依据进行法律适用的分析论证,有两种能力尤为重要:一是叙事能力,公诉人在法庭上应当清晰而有条理地进行案情阐述,以证据作为叙事依据,不能偏离证据而对案件事实进行夸大或者缩小;二是说服能力,公诉人对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择和法律适用,应有充分的掌握与清醒的认识,努力说服法官形成一样的认识与判断。为此,公诉人应当提高逻辑素养,以高超的说理能力实现诉讼目标。

  提升公诉群体的司法品格,也是保障案件高质效办理的主观条件。捕后不诉、诉判不一以及无罪判决,不必然等于公诉质量的负面评价。逮捕、起诉条件不同,中间存在着事实与证据情况的变化,不应以起诉与否作为逮捕质量的唯一评价标准。同时,起诉与判决之间存在不同诉讼主体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与判断差异,创造了对同一案件的诉判不一的可能性。此时,若以裁判结果作为考评公诉质量的唯一标准,检察机关就将案件质量考评的自主判断拱手让人,绩效考核反成司法公正之累。因此,科学的评价应当是实质性审查与评价,审视检察官的事实认定、证据采择和法律适用实质错了没有、是否已经尽职尽责,以此重塑检察官健全的司法人格,矫正办案中不良的政绩观。

  检察机关还应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除了被告人的司法人权外,应当密切关注被害人作为公诉案件当事人地位的落实。被害人诉讼参与权、诉讼文书送达权的落实情况,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控辩审三方之外,被害人的感受同样是司法公正与否的重要尺度。让各方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才是司法高质效的应然状态。

  编辑:范昕羽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